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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2019-0925004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9-25 10:25:55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科室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五条 各科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办公室负责人审签。拟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办公室起草或报请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科室和部门应在请示正文部分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州政府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六条 各办文科室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办文法规科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办文法规科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办文法规科核对文稿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办文法规科应及时向办文科室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办文法规科印发后,由政务公开科按照规定程序在楚雄州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科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具体分工是:

人事科协调调研一科至调研九科负责提供服务的州政府领导按规定应公开的个人相关信息,州政府办公室领导按规定应公开的个人相关信息;

办文法规科负责协调提供应公开的规章和工作规则;

综合二科负责协调提供政府常务会议应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政务公开科负责做好各类政府信息在楚雄州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发布工作;

议案科负责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公开发布工作;

督查一科、督查二科负责协调提供应公开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相关政府信息;

综合调研科负责协调提供政府工作报告和更新州情简介;

总值班室负责协调提供应急管理方面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起草科室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民生事项议题,政策起草部门应列明是否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会议审议时,政策起草部门应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做出说明;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在楚雄州人民政府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栏按年度分类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复文,应提供发布机构、内容概述、发布日期、文号等。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公开答复全文。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要求。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起草部门要将送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审,审核完成后报送政务公开科,材料不齐全的,州政府办公室予以退文。政策文件公开后,相关解读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州人民政府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

第十四条 各科室要切实按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分工,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领导审核签字后送政务公开科,及时做好政府信息提供工作。

第十五条 州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政务公开科牵头负责,各相关科室协同办理。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科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楚雄州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台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政务公开科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经保密审核后,由政务公开科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