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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9_/2017-102601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4-24 16:15: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7〕2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4-13 16:45:14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413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评议考核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全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情况。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责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绩效情况;

(七)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情况;

(八)其他需要列入评议考核的情况。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1—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按照程序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年中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年中督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年中督查,对各县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随机抽查企业、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年终考核

  1. 自查自评。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210日前报送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实地检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会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及州食员会各成员单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抽查企业、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于实地检查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当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3. 综合评议。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查自评、实地检查以及年中督查情况等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并依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被考核单位打出初评分,于次年1月底前报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州人民政府或州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3个等级,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得分高低确定等级。得分在98分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在98分以下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年内累计超过2起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州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县市和州级单位,由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同时,考核结果纳入州对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综合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单位,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必须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