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全州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效能政府、强化责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管理,分级设立审批
(一)分类管理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将全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为“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两类管理。
(二)分级设立审批
全州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均实行“先批后审”的管理办法,即先根据条件进行设立审批,建成后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坚持分级审批,依法许可的原则,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批由州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验合格后报请州人民政府颁证;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审批由各县市农业局负责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验合格后报请县市人民政府颁证。
二、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审批
(一)设立条件
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 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4. 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 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6. 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 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屠宰厂(场)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选址。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首先须向所在地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立申请书,并附具屠宰厂(场)建设平面规划图、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一览表、工艺流程图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 县市城建规划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选址批复意见;
3.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用地审核意见;
4. 县市环保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意见;
5. 县市卫生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水源供应及水质检验意见。
(三)受理申请
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拟设立屠宰厂(场)的选址、建筑设计布局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一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州农业局。
(四)审核批复
州农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现场审查实地核实,符合条件和设置规划的,由州农业局出具同意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立项批复,不符合条件和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经营许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业主须向所在地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如实填写《屠宰场竣工验收报告》,认为初验合格的,由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向州农业局提交复核验收申请,州农业局牵头组织州、县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州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并录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人凭《生猪定点屠宰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审批
鉴于云南省尚未出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管理办法,我州对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立审批暂行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设立条件
1. 当地生猪产品日均消费量较小,不足以设置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且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无法满足需求供应到的乡镇。同时,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
2. 基本符合国土、农业、环保、卫生、城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3.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标准。
4.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
5. 有依法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6. 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7.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8. 有对病害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9.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须向所在地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设立申请,并附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2. 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屠宰点的批复意见。
(三)受理批复
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县市环保、卫生、国土、城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审验,对符合条件和设置规划的,由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下发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立项的批复文件,同时抄报州农业局。不符合条件和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经营许可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建成竣工后,须向所在地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县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现场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报州农业局备案。申请人凭《生猪定点屠宰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牛羊禽等其他动物屠宰场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施行。云南省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办法时,按云南省的管理办法执行。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