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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8_/2017-1024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9-03-26 16:35:00 文  号:楚政通〔2009〕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07 15:44:15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94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一月七日

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长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提高全州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招商局,其主要领导人为第一责任人;非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制,由州招商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各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奖金。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州外到位资金,是指来自楚雄州境外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向中央、省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不在本考核奖励范围。引进的资金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和地方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和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引进的实物,含以实物形式投入项目的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或原始发票金额确定其引资额度。国(境)外到位资金是指国(境)外客商直接投资于楚雄州境内的项目经省州商务、经合等部门共同认定的货币和实物资金。

    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五条    对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行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奖)与辅助指标完成情况(辅助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金总额为基本奖与辅助奖之和。引资目标任务由州人民政府根据上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到位资金额,结合重大项目开工实施计划进度在每年年初下达,原则上引资目标任务的增幅不低于20%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引资目标完成情况按当年实际州外到位资金额进行考核。纳入州外到位资金考核的项目范围为:州外客商在楚雄州境内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合作项目,包括州外来楚各类企业再投资部分以及来自州外地区的各类股本资金,但其中的施工企业(含房地产开发)、商业流通企业、金融保险单位只统计其注册资本及增资扩股部分。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以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内资任务)为依据,按不同基数划分为不同档次计算基本奖。奖励标准为:

(一)目标任务在10亿元及以上的为第一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8万元。

(二)目标任务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为第二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6万元。

(三)目标任务在5亿元以下的为第三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

(四)对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的责任单位,不给予奖励;完成目标任务70%—80%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70%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80%—90%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80%的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完成90%以上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90%的奖励。(目标任务包含州外到位资金、省外到位资金,考核时若两个目标任务完成的百分比不一致,则取低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奖励。)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按以下办法考核辅助指标(辅助奖):

(一)引进项目实绩

1.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对完成州外和省外到位资金目标任务增幅处于前3名的,州政府分别对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0.5万元。

2.当年任务指标到位资金实物化率未达到60%以上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60%以上70%以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70%以上80%以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1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80%以上给予全额基本奖奖金。

3. 鼓励各责任单位引进承接产业转移型项目,当年引进实施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统计口径定义,包括农产品加工、工业生产、水电开发、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只计加工部分)和化工冶金建材等]到位资金额未达到全年到位资金总额50%的,扣减基本奖奖金的10%

4. 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到当地投资落户(不含原已设立的通信、金融、电网、石化企业),且在楚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 每帮助一家外来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或引进一家将上市公司总部搬迁到当地落户,且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项目开发

1. 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推出工作机制并实施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未建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2. 鼓励不断开发新项目,重点做好重大项目论证。当年新推出县级重点招商项目10个以上,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 当年入选州级重大招商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2个以上,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3. 建立县市级招商项目库,实行动态项目库管理。当年项目库储备数量达20个以上(含往年推出继续保留和当年新推出项目数),并在云南招商网和自属网站上发布;及时提报新项目,对已推出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招商项目准确有效,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三)投资环境营造与外来投资服务

1. 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考核年度内资金到位并完成注册公司的招商项目数与正式签订协议(合同)项目数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给予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5%的奖励;履约率未达80%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

2. 建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相关制度(如:联络员制度、领导联系挂钩制度、走访服务制度等)并实施的,给予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3%的奖励;未建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相关制度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3. 制定并实施了外来投资投诉制度,且考核年度内对投诉办结率达100%,同时,没有投资商到州招商委投诉的责任单位,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反之,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引进国(境)外合作项目到位资金,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    完成全年国(境)外到位资金目标任务,按照楚政通〔200559号文件规定,对州级外资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额的10%计发奖金。

第十二条    州招商局在全面完成省外、州外到位资金指标的前提下,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和的5%另行计发奖金。

    对非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对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针对项目推出和投资服务分别进行考核奖励:

  (一)项目推出

依据《楚雄州招商引资项目推出工作实施办法》,主动提报1000万元及以上招商项目的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其所提报的项目中,每成功招商一个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再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奖励。

(二)投资服务

涉及为招商引资营造投资环境,提供高效服务的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州招商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公开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3个档次,被评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评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考核程序和步骤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辅助指标进行自核,建立项目档案,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写出自核报告,报送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州招商引资委员会组织并派出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申报的各类招商项目采取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考核认定:

(一)到项目实地逐个进行考核认定。

(二)根据被考核责任单位自核上报的项目随机抽样核实。

第十六条     考核各责任单位完成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引资目标任务情况时,对当年新开工实施项目(企业),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两税登记证及到位资金有效凭证;对于上年结转实施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对股权转让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股权变更转让合同(协议)、章程及当年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要求各类证明材料、凭证齐全、真实,账实相符。

(一)土地投入。土地属于购买的要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属于租用的要提交租赁合同书。

(二)建筑物投入。对于厂房、仓库、办公室及其建筑物分别按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计算实际投入。

(三)设备投入。原则上以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未经评估的须查清设备的数量、名称、型号,并依据设备发票和企业账目确定其投入。

第十七条     考核的具体步骤

(一)自核后申请,

(二)招商引资委员会派出考核小组考核,

(三)招商引资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四)兑现奖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初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统计局联合审核,并由州招商委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对。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惩处。

(一)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措施来抓。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和责任单位,州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

(二)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因上述原因被州人民政府通报的县市和有关部门,当年不得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优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参与当年各种评优活动。今后在审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申报州级及其以上评优资格时,均应征求州招商委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凡经考核发现虚报数字的,按被考核项目虚报数的双倍从单位申报总额中予以罚减。有虚报招商引资数额、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抽逃注册资本、账实不符的,取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楚雄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楚办发200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