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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8_/2017-1020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07-15 10:19:00 文  号:楚政办发〔2016〕7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6-07-08 15:01:1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服务业发展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是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居民消费的主要载体,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为加快商贸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州委八届八次全会、州第十一届六次人代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创新为动力,以促进消费升级转型为主线,推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二)发展目标。加快产业融合、行业融合、业态融合、线上线下融合,促进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贡献进一步提高,主体竞争力明显增强,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便民惠民的现代流通体系,初步实现传统流通业向批发机能复合化、零售业态多样化、住宿环境时尚化、餐饮发展大众化、流通组织连锁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转型升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明显增强。为进一步增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对第三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十三五期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 围绕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长12%以上的目标(2016年实现增长15%目标),推动专业批发市场向线上转型,推动传统批发商由简单转售商品向仓储配送、信息、金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升转变。新建或改造集贸市场30个、大型批发交易市场5个,力争限额以上批发企业由201559户发展到75户,其中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批发企业20户。

2. 围绕零售业销售额年均增长18%以上的目标(2016年实现增长16%目标),推动传统商品零售由百货店向购物中心转型、由线下向线上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新一代便利店等新兴业态。培育建成城市商业中心10个,县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10个、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50个,乡镇商贸中心5个,社区商业服务中心(便利店)50个,力争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由2015175户发展到300户,其中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50户。

3. 围绕住宿业营业额年均增长20%以上的目标(2016年实现增长19%目标),推动住宿业向集团化、品牌化、连锁化、便利化发展。新增星级饭店10个(四星以上),新创建绿色饭店20个(三叶以上),力争限额以上住宿企业由201535户发展到60户,其中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住宿企业15户。

4. 围绕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长20%以上的目标(2016年实现增长19%目标),推动餐饮业向大众化、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建成美食街(城)10条(个),力争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由201533户发展到70户,其中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10户。

二、政策措施及责任分解

(一)坚持规划引领。编制和完善《楚雄州十三五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楚雄州十三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楚雄州商业网点规划》、《楚雄州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和《楚雄州成品油流通体系规划》。以规划为指导,促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合理布局、持续健康发展。(州商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商贸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挥线上线下优势,创新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培强做大市场主体。对年销售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并转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统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鼓励商贸企业扩大销售。对获得省级稳增长奖励的企业给予同等标准的奖励。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在全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中排名前5名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批发、零售业每户各奖励10万元,住宿、餐饮业每户各奖励5万元(已获省奖和州级同等奖励的企业除外)。(州商务局牵头;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快市场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扶持大型批发市场建设。对新建达到国家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大型批发市场,州级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扶持集贸市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对列入省级支持的市场建设项目,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州级一次性再补助30万元。鼓励企业新建乡镇新型购物中心(商贸中心)。对新建的自主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乡镇新型购物中心(商贸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鼓励企业在城镇社区建设商业服务中心(便利店)。对按照商业网点规划新建的自主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城镇社区商业服务中心(便利店),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鼓励发展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对新建的自主经营且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快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创建县、乡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线下体验示范店(服务点)。对按照省兴边富民工程电子商务促进政策标准建成的县、乡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承办机构或企业,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按照省兴边富民工程电子商务促进政策标准创建的村级电子商务线下体验示范店(服务点),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补助1户)。鼓励企业扩大网上销售。对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本地电商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2%进行奖励,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创建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电子商务创业园。对新建成入园企业达50户以上且园区网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新建成入园企业达20户以上且园区网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园,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鼓励电子商务运营商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各级政府可视培训、孵化开展情况给予补助。(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农业局、州工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鼓励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连锁化发展。总部在楚雄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国内新设立5个以上的连锁店,且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达到5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对州境内的连锁店,每个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积极开展楚雄州餐饮名店、名菜、名宴、名点、名厨创建。发挥彝州民族文化特色,积极举办餐饮美食文化活动,鼓励创建餐饮美食街区(城),大力塑造、提升、宣传楚雄餐饮品牌的文化内涵,促进饮食文化的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对新创建餐饮美食街区(城)且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不少于3户的,对承办机构或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州商务局牵头;州旅发委、州工商局、州财政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引进连锁企业、知名酒店及管理公司,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鼓励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云南名牌产品、云南著名商标、云南老字号、星级饭店(四星以上)、绿色饭店(三叶以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商标品牌称号或认证的,继续执行原出台的奖励政策。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绿色饭店(三叶以上)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州商务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旅发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加大技能培训力度。鼓励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企业)开展住宿、餐饮技能人才培训。学员参加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签约就业的,对培训机构按照800/人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培训不少于400人。(州人社局牵头;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财政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统计局、州旅发委、州工信委、州农业局、州人社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楚雄州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属地单位负责、产业部门协调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发展和协调服务工作。州人民政府把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对州直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

(二)强化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统计、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抓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统计台账、申规达限、数据质量等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状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以及加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良好发展舆论氛围。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提高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贷款比重,建立健全银政企沟通协调机制,有针对性地帮助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融资困难。
        
(五)营造宽松环境。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民营经济、外资参与商贸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重点项目,要加强组织协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建设环境,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报批、投融资及施工安全等问题。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策划储备,强化在建项目推进实施,加大预备项目跟踪服务力度,完善项目统计工作体系,落实信息调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六)发挥协会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在业务交流、行业自律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加强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动态,研究行业转型发展的情况和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企业开展诚信经营,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七)强化资金管理。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由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