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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7_/2018-0821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8-21 15:55:15 文  号:楚政办发〔2018〕1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8-08-12 16:04:54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全面深化我州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实施“道路运输+互联网”行动,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的融合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发展,统筹新老业态融合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县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

1.明确管理职责。县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2.合理调控运力。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的不同定位,结合县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情况、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完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通过增量带动存量,逐步有序实现运力规模的市场调节。

3.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县市人民政府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制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

4.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对原有出租汽车,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可采取重新签订经营权使用协议等措施,实现平稳过渡。

5.规范经营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或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按照规定注册上岗,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承包人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抵押金的利息等收益要归还承包人,也可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

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新开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满一年后,纳入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期限内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6.清理经营权归属。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清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属。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7.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市场供求情况、主要运营指标、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等情况加强监测和分析,建立常态化出租汽车运价评估、论证和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

巡游车可以利用网约车平台招揽旅客,但在提供巡游出租时,不得按照网约车运价向乘客收取运费。

8.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驾驶员从业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规范网约车管理

1.规范准入管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同时还应当满足县市人民政府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向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性能指标,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考核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在所设行政区域内运营的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全面清查,实现平稳过渡。网约车车辆性能、车辆标识、车辆规模等,由各县市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后确定。

2.注重运力调控。县市人民政府也可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城市公交发展水平、巡游车运力规模、群众出行需求等实际因素,科学制定网约车运力规模宏观调控动态调控机制,逐步对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

3.加强价格监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监管。网约车在为公众提供个性化服务时,应在网约车平台上与约车人明确约定营运里程、路线和当趟运价,不得以巡游方式上街招揽乘客,不得以巡游车运价提供巡游车经营服务,恶意低价冲击出租汽车市场。

4.加强服务监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各县市要针对跨区域运输的网约车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约车异地驻点经营、网络信息安全、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种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网约车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落实平台责任。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承担承运人、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社会责任,并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和安全风险。网约车平台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运营车辆、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监督等网约车经营活动管理。线上要加强对网约车经营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线下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提高驾驶员职业道德及修养。

网约车平台企业要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6.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已经获得经营权的,由各县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新开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满一年后,纳入每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经营权到期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企业,其经营者可继续申请经营权。

网约车经营者经营期内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其经营权。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已经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1.明确定位。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

2.规范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对于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县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在通勤、节假日等时段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发展。

3.加强管理。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办法,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

(四)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大型交通枢纽应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候客区,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位,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规划建设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城市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在出租汽车上的应用。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体系,把驾驶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情况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将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结果运用到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中,实现优胜劣汰。

3.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合法用工,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企业要依法与实行员工制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指导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及网约车平台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努力创建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4.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实现出租汽车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搭建信息化监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监管,构建精准化、全程化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对巡游车的动态监管能力,强化对网约车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全过程监管。定期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加强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建立科学、合理、具体的出租汽车安全防护措施,切实维护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5.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开举报电话,切实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发改(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加强市场巡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依法打击巡游车不计价收费,网约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涨价或垄断价格的行为。工商部门要依法打击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6.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7.支持创新融合发展,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完善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关心关爱驾驶员,逐步提高本市户籍驾驶员比例;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完善多种形式预约服务,方便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乘车;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规范驾驶员着装,推广文明服务用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优化出租汽车乘坐环境,更新车载智能终端,安装乘客评价器,推广车载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升级安防技防手段,提升出租汽车安全性和乘坐舒适度;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出租汽车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合理设置车辆技术管理部门、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方针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确保车辆正常维护、安全行驶;定期组织所属运输车辆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等级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车辆管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8.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由经营者、驾驶员共同组成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架构,推进行业工资、承包金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协调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服务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织行业开展社会爱心活动;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竞赛,组织道路运输知识培训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车型推广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宣传、维稳、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法制、网信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改革目标和工作职责,强化对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加快推动出租汽车改革攻坚,确保与全省各项改革工作同步推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设置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实现出租汽车改革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维护社会稳定。县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好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切实加强矛盾隐患化解排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作为,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行业稳定。

(三)注重舆论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同时,密切监测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要加强对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2018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