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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6_/2018-0730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7-30 11:52:54 文  号:楚政发〔2018〕15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
成文日期:2018-07-25 12:01:57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森林总量和质量持续提高,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我州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及保障性作用,更好地推动“中国彝乡·滇中翡翠·红火楚雄”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多年来,通过各级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州实现了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及森林覆盖率持续增长。森林面积达2820.75万亩,位居全省第二;森林覆盖率66.06%、活立木总蓄积1.11亿立方米,分别位居全省第七,以上指标均位居滇中5州市之首。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了绿色发展,为我州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基础和生态基础。但我州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优,局部地方生态功能还比较脆弱。一些地方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筑得不牢、落实不够,生态保护意识不强,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没有真正从甘肃祁连山毁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事件中汲取教训,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不到位,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及时、打击整治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采矿、盗伐滥伐林木、偷捕盗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形势依然严峻,建设“滇中翡翠”的任务非常艰巨。

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生态安全政治责任的基本要求,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决胜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州委、州政府相继制定了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面积等确定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及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行“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一票否决”。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主动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依法治林,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监测、核查、执法全覆盖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胜脱贫攻坚、建设“滇中翡翠”作出更大贡献。

二、严格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一)加强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禁止以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平衡等为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严禁以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为名占用林地修建农家乐、山庄等。不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林地范围内不得设立探矿、采矿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设立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开发项目;不符合集镇、村庄规划的区域,不得随意占用林地建设居民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模,杜绝浪费林地、浪费定额和借项目建设为名圈山圈地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与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准的法律规定,强化各种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全过程服务和监管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使用林地项目选址预审、项目批前查验、使用林地范围现地拨交、用地情况专人跟踪监督、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和永久性征占用林地项目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六项制度,并主动做好法规宣传和报批指导服务工作。切实把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到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的每个环节,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整改,确保行政区域内不发生建设项目严重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征占用林地项目异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所需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

(三)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和森林、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坚决制止超限额、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严禁对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简化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手续,落实林木所有者经营自主权。强化烧柴采伐管理。加快推行林木采伐网上审批。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伐区更新造林情况日常检查和年度专项检查工作。每年1月30日前,各县市要将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与专项检查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木材运输及木材经营加工管理。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改革完善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制度,取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备案制。林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木材收购、运输、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及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健全木材收购、加工、销售及库存台账,保管好木材合法来源凭证,自觉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核实查验。

(五)加强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区划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打击随意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及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集贸市场、餐馆等的监管力度,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监测预警工作。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强森林火灾防控管理。进一步健全林业防灾减灾体系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抓好“组织机构、防灾责任、扑火专业队伍、设施建设、防灾经费、物资储备”等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明确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巡山护林人员的责任。强化森林防火值班、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灾处置等工作的核查、督查、问责等监督管理,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推广村规民约管理违规用火办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

(七)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落实工作责任,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强化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复检工作,强化防治处置力度,有效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严防松材线虫等重大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核查、督办、问责等监督管理力度,全面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八)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管理。建立完善森林资源档案和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健全常态化森林资源监管和执法机制,组织开展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发布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自然保护地面积等年度森林资源数据。定期收集整理森林资源消长情况,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开展党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真实可靠数据。

(九)加强涉林舆情及信访案件的处置管理。加强涉林舆情监测,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群众信访问题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发生涉林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整治。坚持日常监管和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森林公安依法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公开挂牌督办、异地交办、联合查办等方式,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及时通报、曝光案件查处结果,震慑违法犯罪,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环境。

三、强化保障,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日常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必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土、环保、水务、旅游、交通、住建、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共同维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强化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州林业局要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中涉林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要建立以森林资源监测及核查成果为主要依据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开展对各县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进行专项督查和综合检查考核。年度森林督查和考核评价结果经州委、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作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综合绩效考评一票否决、追责问责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执法管理能力建设。按照省委编办、省委农办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云编办〔2012〕162号),进一步加强基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按照省、州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健全管护机构,配齐相应的管理、管护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林区派出所标准化建设,落实好森林公安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工作。进一步改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确保基层林业执法、资源调查、执法监督有效开展。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增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干部职工履职能力。

(四)强化林业政策法规宣传。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注重应用新媒体新技术宣传林业政策法规,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大力推进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法治意识,着力提高全社会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五)强化违法违规执纪问责。健全约谈预警机制。对行政区域内频繁发生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或对案件查处不力的,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分别约谈提醒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同一建设项目多次发生违法使用林地和无证采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的,林业部门应当及时约谈提醒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对约谈提醒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县市和项目建设单位,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减少林地定额指标、暂缓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或暂停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等措施,直到问题整改到位为止。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森林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或有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执纪问责。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执纪问责,确保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追究到位。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