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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5_/2018-1101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11-01 15:44:13 文  号:楚政办通〔2018〕6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10-29 15:55:3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快速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打好“绿色能源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施“1133”战略,着力打造“滇中翡翠”,努力把我州建设成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和全省最美丽州市之一,将我州绿色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县市,通过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在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领域加强推广示范,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营造充电便利化环境,激发社会新能源汽车购买热情,促进我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为推动彝州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县市,2018年全州推广新能源汽车2000辆,全面完成省下达的任务;新增充电桩650个,新增充电站10个,充电基础设施逐步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重点围绕私人购车、城市物流(含邮政)、政府采购、城市公共出行以及旅游等领域,在全州10县市、楚雄开发区及州内重点旅游景区,2018年推广2000辆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楚雄市、禄丰县、元谋县、大姚县、武定县、南华县、姚安县、牟定县等县市和州内重点旅游景区,加快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8年全州新增公共充电桩650个,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0座。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通行优先等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支持省内、州内产品影响力较强的重点车企(经销商)和主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体验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和售后服务水平,探索以租代售、经营性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调动公众购买热情。鼓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特点,配套出台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能源局、州国资委)

(二)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引导支持邮政、市政、供电、公共出行及城市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各县市,加强与省内、州内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供需对接,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各县市新能源汽车应用。以重点行业领域需求带动,进一步加快州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产达产,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旅发委、州邮政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公共机构带头推广新能源汽车

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产品。新增和更新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及其他专用车,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

(四)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电动化。各地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楚雄市不低于80%,禄丰县、武定县、姚安县、大姚县、牟定县、元谋县、南华县、双柏县、永仁县9个县比例不低于60%。鼓励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线路新增的运营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州旅发委)

2.大力推进城市配送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各县市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楚雄市不低于80%,禄丰县、武定县、姚安县、大姚县4个县比例不低于60%,牟定县、元谋县、南华县、双柏县、永仁县不低于40%。(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邮政管理局)

3.积极支持公共出行选择新能源汽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网约车、租赁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车领域,同步建设智能车联网,实现停车位(桩)智能互动,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在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景区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引进纯电动分时租赁汽车,打造楚雄“绿色出行”精品线路。(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信委、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鼓励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全面限制黄标车上路,强力淘汰黄标车,确保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新能源汽车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极引导淘汰报废的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鼓励和推动公众提前报废老旧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工信委、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8〕627号)要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统筹解决公共充电设施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鼓励各地划拨部分土地建设示范充电站。完善全州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加强电网接入服务,优先满足公共桩建设电力接入需求。

进一步简化现有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电设施的审批手续。支持州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带头示范,引进省内外资本和技术,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充电服务领域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小区、高速公路、加油站、景区等停车服务区域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建设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医院、公共办公场所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将全州公共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监控管理,推动州内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全州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化、收费规范化、服务智能化。(责任单位:州能源局、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国资委、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

执行我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州内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省级配套补贴25%,州级和县市财政共配套补贴25%。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州级和县市财政共配套补贴50%,具体比例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规定的既定系数法执行。(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能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间允许新能源汽车使用城市公交车道,放开新能源物流车进城限制;在制定汽车限行、限购等交通管理政策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利用空闲道路资源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2020年底前,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国资委)

(四)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

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州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进一步制定和规范全州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价格,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含0.8元/度)。鼓励县市人民政府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责任单位:州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整合公交、出租场(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社会资源,支持省内州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带头示范,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安全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机制。(责任单位:州能源局、州工信委、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衔接工作

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电网建设规划衔接,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州能源局、州住建局、州国土资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州长为组长、常务副州长和分管副州长为副组长,州发改、工信、财政、科技、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商务、环保、旅游发展、能源、供电等部门为成员的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工信委,统筹推进我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州能源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旅发委、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等部门要全力配合、专班推进。各县市也要建立由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

州工信委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州能源局要牵头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商务等州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细化工作实施方案,主动作为,加强协作,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工作实际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工作方案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督导机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州政府督查室加大督导检查,州发改、工信、财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国家、省和我州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新能源汽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州政府督查室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有关指标纳入综合考核,制定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推动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州级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业机构、市场主体要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提高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进一步优化我州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楚雄州2018年各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分解表

2.楚雄州2018年各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楚雄州2018年各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新增车辆(辆)

新增充电桩(个)

新增充电站(个)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1

750

240

1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2

250

80

1

禄丰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3

160

60

1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4

150

50

1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5

140

45

1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6

140

45

1

元谋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7

120

40

1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8

110

40

1

武定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9

100

30

1

双柏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10

80

20

1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181231

合计

2000

650

10

 

20181231

附件2

 

楚雄州2018年各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推广车辆类型

推广领域

推广目标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1

乘用车

公务用车

150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2

出租车

50

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3

网约车

500

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4

国有企业用车

20

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5

私人领域用车

100

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6

专用车

物流车

850

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7

环卫车

20

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8

景区专用车

20

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9

客车

公交客车

240

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10

旅游车(房车)

50

州旅发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81231

合计

2000

 

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