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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4_/2017-1026003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7-11 17:23:00 文  号:楚政通〔2017〕55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7-04 11:16:11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74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9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到20179月底前,与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联通对接;到2017年底,制定我州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我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到2018年底,重点行业建成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数据的实时共享交换,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社会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 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政府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提升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 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有行政许可权限的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3.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红名单等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招商合作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4. 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州工商局牵头州质监局、州食局及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 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金融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楚雄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6. 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州级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云南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招商合作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7.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州工商局、州安监局、州食局、州法院、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8.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县市、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楚雄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9.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云南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待州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信用楚雄建立健全后,同步推送至信用楚雄。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州工商局、州法院牵头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旅发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0.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工商联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11.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州法院、州民政局、州环保局、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12.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州公安局、州工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3. 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各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在我州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之前,为确保信用信息共享使用及时实效,可率先通过楚雄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触发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作为发起部门,根据所分管和监管的领域或部门工作情况,负责发起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及时提请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示对象和奖惩措施。(州发改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4.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州级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云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有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楚雄法院网、州级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云南等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等信用信息。(州发改委、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工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5.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建立全州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逐步建立各县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本地本行业信用信息。加快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州级、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对接,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省、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县两级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州发改委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6. 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的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对投资领域的骗取重点项目资金、招商引资项目严重违约等失信行为,工业领域的骗取各类补贴补助和重点产业发展资金等失信行为,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挪用信贷资金严重威胁银行债权安全、逃套骗汇、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等失信行为,税务领域的偷逃骗税等失信行为,价格领域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失信行为,工商质监领域的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金、恶意逃债、严重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制假售假、严重虚假广告等失信行为,土地领域的违法占地、违规擅自采砂采石、严重毁坏国土矿产资源等失信行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严重违反城乡规划、转包与违法分包、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等失信行为,交通运输领域的严重超载超限、破坏国家重点交通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涉农领域的虚报冒领、骗取涉农和扶贫资金、违规砍伐林木侵占林地、破坏水源水利工程等失信行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领域的借用与出借资质、恶意围标串标等失信行为,中介服务业领域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失信行为,社会诚信领域的严重拖欠社保费用、恶意欠薪、学历造假、严重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骗取科技项目资金、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收受贿赂、严重过度诊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等失信行为,电信互联网领域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等失信行为,公安领域的交通严重违章等失信行为,司法领域的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等失信行为,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失信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对重点领域的诚信典型,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及时将诚信企业和个人纳入红名单。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在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县两级部门进行涉企和个人的行政审批、监管与服务行为时,应加强信用红黑名单的查询与运用。(州发改委、州法院、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安监局、州食局、州扶贫办、州金融办、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参与)

17. 落实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清单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各参与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措施。州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须贯彻落实好措施清单,支持州内各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措施清单。(州发改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8.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和组织,通过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进行社会慈善捐赠、对被损害者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挽回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和社会组织信用。(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9.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受理举报发现或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激励误导公众、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正本清源,通过稳妥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 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省、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州发改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建设三大信用示范工程

21. 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示范工程。要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为抓手,深入扎实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工程。从2017年起,每年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县市进行信用县市建设示范。每个县每年至少选择1—2个乡镇、10个以上行政村进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示范。各县市和州级关部门要把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工作作为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22. 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示范工程。逐步选择条件较好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示范工程。州级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示范工程作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根本举措加以贯彻落实。(州工信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参与)

23. 建设个人诚信体系示范工程。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县市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楚雄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关责任人、律师、教师、18岁以上成年学生、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加快建立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用修复等机制。(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发改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24. 建立健全诚信法规规范和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要尽快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者提出修订建议。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州县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州发改委牵头州工商局等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25. 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牵头州民政局、州工商局、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州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6. 加强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树立社会诚信建设教育为先的理念,在州内各学校广泛开展诚信教育,让每个孩子从小养成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规范。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评估人员、律师、金融证券保险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和教师、医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以诚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依法公开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强有力的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牵头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旅发委、州工商局、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州委、州总工会、州妇联、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建设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建共管的强大合力。鼓励各县市、州级各部门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州发改委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州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将对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州政府督查室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