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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9-0222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2-22 16:48:48 文  号:楚政办通〔2019〕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02-15 16:54:29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35号)、《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州农业局会同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依据国家和省、州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县市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和乡镇,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五条对各县市2018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及省、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主要对以下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要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目标、任务;成立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县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二)扶持政策。要求出台县市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统筹,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

(三)政策落实。要求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

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沼气发电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按照我省可再生能源消纳有关办法执行;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国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有关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四)执法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对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固体污染源排放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求2018年达到73%以上,2019年达到74%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要求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2019年达到100%。

(三)有关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要求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达到项目实施要求;国家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并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28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州农业局和州环保局。

(二)实地检查。每年3月底前,州农业局和州环保局组成考核工作组,选择部分县市进行抽查,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州农业局和州环保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自查评分情况,州农业局、州环保局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于第二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65分—90分为合格,65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农业局会同州环保局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申报和安排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的参考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农业局会同州环保局约谈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考核中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局、州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2.相关概念和指标解释

附件1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考核指标

数据来源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县市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县市制定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成立县市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并开展工作;县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由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细项评分标准)

(二)扶持政策(20分)

县市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出台县市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和资金统筹,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根据各县市每万头猪当量投入和统筹的资金水平计分(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政策落实(10分)

县市有关证明文件及实地检查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沼气发电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按照我省可再生能源消纳有关办法执行;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场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农业生产用电政策。

(由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细项评分标准)

(四)执法监管(15分)

县市有关证明文件

依法对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环评;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

(由州农业局、州环保局组织开展具体年度考核时设定细项评分标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分)

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2018年达到73%以上、2019年达到74%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直联直报系统及第三方评估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5%以上(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达到100%)、2020年达到95%以上。达到年度目标计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三)相关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10分)

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绩效目标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7分;国家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3分。

以上相关项目实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未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县市,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县市有关证明文件,州农业局数据及实地检查

三、加分项

(一)考核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量超过500万头猪当量或综合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超过400万头猪当量或综合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直联直报系统

(二)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数量超过100个的,加2分;超过50个的加1分,超过30个的加0.5分。

直联直报系统

(三)考核年度先进工作典型或技术模式被省级媒体报道的,1次加0.5分;被中央媒体报道的,1次加1分。最多加3分。

县市有关证明文件

四、减分项

(一)各县市未在2018年6月底前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在2018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分。其中,7月底前未完成的扣3分,8月底前未完成的扣5分。

州农业局

和州环保局

(二)因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2分;被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被州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0.5分。

州农业局和州环保局

合计得分

附件2

相关概念及指标解释

一、猪当量

指用于比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单位。1头猪为一个猪当量,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二、规模养殖场

指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云南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2008〕35号)执行。

三、大型规模养殖场

按照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五、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指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当地县级畜牧、环保部门验收或核查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和其他第三方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牧区放牧不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