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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1-1109002 公开目录:历史公报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5-10-05 10:23:59 文  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5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5期)

省政府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197号)(3)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198号)(8)

省政府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2015〕46号)(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5〕70号)(20)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5〕70号)(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5〕71号)(2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72号)(30)

州委文件

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农村危房

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楚发〔2015〕9号(33)

州委办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扶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

扎实开展“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楚办字〔2015〕52号(45)

州政府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

管理规定文件的通知

(楚政通〔2015〕47号)(58)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的通知

(楚政通〔2015〕48号)(64)

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

(楚政办通〔2015〕32号)(66)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楚政办通〔2015〕38号(70)

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74)

大事记

2015年9~10年月大事记(7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 豪

2015年7月17日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

(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

(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

(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

(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

(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

(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

(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

(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

(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

(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

(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

(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

(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

(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

(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

(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

(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删去《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3.删去《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4.删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5.将《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证》。”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

6.删去《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对有关工商登记的规定作出修改

7.删去《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凭《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8.删去《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

(三)对与新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9.将《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修改为:“《条例》第二条所称的纳税人,是指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10.将《云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删去第七条。

11.删去《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二项。

12.删去《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13.将《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14.删去《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15.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重要的规章草案”修改为“规章草案”。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6.将《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劳教”修改为“强制隔离戒毒”。

17.删去《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18.将《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19.将《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定期审查”。

20.删去《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1.将《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年度审验”修改为“信息报告”。

22.删去《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四)对有关引用法规规章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中的“《云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奖惩实施办法》”修改为“《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办法》”。

24.将《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的“《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

25.将《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删去“和《云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6.将《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中的“《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修改为“《云南省消防条例》”。

27.将《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

(五)对有关行政区划和机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28.将现行规章中的“地、州、市”“地(州)”等表述修改为“州(市)”等表述。

29.删去现行规章中的“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行署”等表述。

30.将现行规章中的“委”“办”“厅”“局”等表述修改为“部门”或者“行政部门”等表述。

二、规范性文件

(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

31.删去《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32.将《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的“由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3.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当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转让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应当缴纳经依法评估的探矿权价款。”

将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修改为:“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当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转让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转让人应当缴纳经依法评估的采矿权价款。”

34.将《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第九条中的“并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并经负责登记拟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转让的矿业权中,涉及‘政府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应当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先对政府出资部分的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对有关工商登记的规定作出修改

35.删去《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并报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向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6.删去《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

37.删去《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三条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38.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完成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三)对与新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39.将《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修改为“对其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40.删去《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第八条。

41.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修改为“专项用于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

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基础地质调查项目支出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区域性地质调查项目。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地质环境监测项目支出主要用于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项目。”

42.将《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用于招商引资的国有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招商引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缴入财政专户。”

43.将《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中的“原则上按照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修改为“贷款比例和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将二十一条中的“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修改为“借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44.将《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由经依法批准的单位按照核定范围和标准统一组织征收,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均不得重复征收”。

(四)对有关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45.将《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将第四十条中的“《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修改为“《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46.将《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中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7.将《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第十条中的“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修改为“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

(五)对有关行政区划和机构名称的规定作出修改

48.将现行规范性文件中的“地、州、市”“地(州)”等表述修改为“州(市)”等表述。

49.删去现行规范性文件中的“地区行政公署”“行政公署”“行署”等表述。

50.将现行规范性文件中的“委”“办”“厅”“局”等表述修改为“部门”或者“行政部门”等表述。

此外,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依照本决定,由省法制办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15年9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 豪

2015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教育督导工作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解决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教育督导室统称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培训和国内外教育督导交流。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

(四)组织开展对教育重点、热点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五)组织培训督学和其他教育督导工作人员;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第七条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督导标准;州(市)和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标准制定督导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学校数量和教育督导责任区的要求,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九条 督学参与教育督导专业评估享受督学工作补贴。兼职督学履行经常性督导工作职责应当获得相应工作补贴。

第十条 督学应当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相应学历、职称和教育工作经历:

(一)省政府督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二)州(市)政府督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8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三)县(市、区)政府督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7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非教育系统督学,教育工作经历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学校校舍和保障学校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的情况;

(二)学校教职工配备情况,校长、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师培训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艰苦边远地区教师津贴补助情况;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控制学生辍学情况;

(四)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

(五)学校的安全、卫生、食品和后勤保障情况;

(六)学校周边环境保障情况;

(七)城乡规划中的学校布局满足社会发展情况;

(八)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督导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办学、制定和执行学校章程的情况;

(二)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水平等情况;

(三)办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设施、设备及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七)安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由责任督学按照规定实施。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每名督学负责3至5所学校的督导工作,每学期到每所学校的督导不少于2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指派其实施督导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下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对其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3至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进行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实施全面的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一个地区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一项或者几项教育事项实施专项督导。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活动,由不少于3名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按照规划和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现场查验;

(三)查阅文件、档案、资料、数据;

(四)征求公众意见、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

(五)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督导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确定督导事项,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成立督导小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三)督导小组审核自查自评报告;

(四)开展1至2次督查指导;

(五)督导小组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教师等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督导小组对督导情况汇总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1O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七)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和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于初步督导意见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八)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九)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学校公告栏中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年度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实施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开展教育评估和质量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紧急情况,应当督促学校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一)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

(二)正在侵犯教育机构和师生合法权益的;

(三)可能扰乱或者正在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紧急情况的。

在督导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督学应当协助、督促被督导单位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结果,对发展教育事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结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对学校评选先进、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当年教育综合督导结果不合格的,其主要负责人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督导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档案、资料的;

(二)妨碍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妨碍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

(五)打击报复督学的;

(六)打击报复向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反映情况人员的;

(七)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八)违法违规办学或者存在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经督促拒不处理的;

(九)其他妨碍教育督导活动的行为或者教育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教育督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

委关于2O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

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15〕4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对改革的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出一批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的改革新举措,使改革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力。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协调。要注重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改革的正面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委、省政府已部署的各项改革工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工作要积极主动作为,需要国家支持的改革事项要加强沟通衔接汇报。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总体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项改革任务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精心组织,深入调研,狠抓落实;参与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项改革方案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盯住干、马上办、改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强化改革的动力机制,敢于自我革命,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改革,使改革获得强有力的支持。重要改革方案要建立联席会审制等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协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上下联动,特别是在改革方案制定、改革举措落实、改革效果评估、改革信息交流等方面,完善联动机制,形成上下齐抓共推改革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挥各类改革试点、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外脑"的咨询评估机制,提升改革方案的专业精神。要尊重基层首创,主动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改革的思路、决策和措施更好地满足群众诉求,惠及人民群众。

四、进一步抓好落实

针对全年的改革任务建立完善科学的工作台账制度,完成一项,销账一项。对已经出台的改革方案,要加强跟踪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取得实效。要做好改革方案制定过程的跟踪协调,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按照有关程序追究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改革工作的绩效考核,对重点改革事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年中检查,年终对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做好服务联系,重要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现就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加快推出既具有年度特点、又有利于长远制度安排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以政府自身革命带动重要领域改革,着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抓紧推出一批激活市场、释放活力、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的改革新举措,使改革新红利转化为发展新动力。

牢牢把握问题导向,使改革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把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凸显、新老问题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等困难和问题,推动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增效益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发展潜力、化解潜在风险,促进经济稳中有进和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既高度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又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充分尊重和发挥地方、基层、群众实践和首创精神,善于从群众关注的焦点、百姓生活的难点寻找改革的切入点,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更加符合群众需要和发展实际,从实践中寻找最佳方案,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需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先行先试的改革,要依照法定程序经授权后开展试点。通过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防范化解风险、巩固改革成果。

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推动改革尽早有收获、尽快见成效。既系统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又根据改革举措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推进条件,统筹改革推进的步骤和次序,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把握改革关键环节,合理选择时间窗口,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持续提高改革方案质量,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把质量放到重要位置,提高总体性改革方案和具体改革举措的质量。建立改革的前期调研制度,在做实做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方案设计,多深入基层听取各方意见,严格方案制定程序,确保改革方案接地气、有针对性、能解决问题。

二、持续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自身改革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向纵深推进,逐步形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实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一)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广网上并联审批等新模式。大幅缩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精简前置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机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

(二)多管齐下改革投融资体制,研究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调整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式,对竞争性领域产业存在市场失灵的特定环节,研究由直接支持项目改为更多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以用好铁路发展基金为抓手,深化铁路投融资改革。深化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政府投资条例,研究制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逐步将投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不失时机加快价格改革,制定加快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若干意见。修订中央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稳步分批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建立健全药品市场价格监管规则,放开烟叶收购价格和部分铁路运价,下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定价权。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试点放开部分直供大用户供气价格。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总结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改进补贴办法,降低操作成本。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调整农业水价,建立精准补贴机制。督促各地完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政策并提高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保基本、促节约的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四)加快形成商事制度新机制,深化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相关改革,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加快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五)制定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做法的意见。制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负面清单草案,出台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并开展试点。促进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效协调,建立和规范产业政策的公平性、竞争性审查机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市场监管执法体制,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制定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组织开展国内贸易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

(六)全面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好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后续工作。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工作、有利于节约开支、有利于机制转换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地方党政机关和驻地方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启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

(七)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方案并开展试点。出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三、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有资本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八)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出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系列配套文件。制定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试点,形成国有资本流动重组、布局调整的有效平台。

(九)制定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案,修改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中央企业分类考核实施细则,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有效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出台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制定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意见。

(十一)落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售电侧改革等试点。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全产业链各环节放宽准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出台实施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

(十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让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修改国有产权交易流转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提高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查处侵犯市场主体产权的典型案例,引导和改善保护产权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稳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为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财税体制基础,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政策对稳增长、调结构的积极作用。

(十四)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将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出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制定出台全面推进预算公开的意见,实现中央和地方政府预决算以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预决算除法定涉密信息外全部公开。制定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配套办法,做好过渡政策安排,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发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及操作指南。加快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制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效办法。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的比例。出台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

(十五)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组织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制定原油、天然气、煤炭外其他品目资源税费改革方案,研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推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

(十六)研究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调整方案,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五、推进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七)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推进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制定健全银行业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探索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框架。

(十八)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扩大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不断增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推动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创新。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择机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进一步完善“沪港通”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提高可兑换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水平。修订外汇管理条例。

(十九)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和股指期权试点,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推动证券法修订和期货法制定工作。

(二十)推出巨灾保险,推动信用保证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研究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制定完善保险稽查体制改革方案。

六、加快推进城镇化、农业农村和科技体制等改革,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经济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必须加快推进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消除导致经济结构失衡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调整产业、城乡、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行稳致远。

(二十一)推进城镇化体制创新,统筹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和建制镇示范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实现新突破。完善设市标准,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开展特大镇扩权增能试点。

(二十二)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出台实施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研究提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十三)建立规范多元可持续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制定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拓宽多元投资渠道。

(二十四)制定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新增9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扩大开展以县单位的整体试点。研究提出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意见。分类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出台农垦改革发展意见。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农业补贴评估机制。改革涉农转移支付制度,有效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投入。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开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试点。深入推进黑龙江“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二十五)以体制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出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文件,在一些省份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增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制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制定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配套制度。深入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适时总结推广试点政策,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健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并开展培育工程试点。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研究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

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把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紧密结合起来,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开放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国际竞争的主动。

(二十六)健全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体制和政策,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制定创新加工贸易模式指导意见,修订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出台实施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方案,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融资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等改革试点。总结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促进区域产业升级。

(二十七)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缩减外商投资限制类条目。全面推行外商投资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管理制度,大幅下放鼓励类项目核准权,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CEPA(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开展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推动修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十八)加快完善互利共赢的国际产能合作体制机制。制定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发挥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作用,加快与有关重点国家建立互利共赢的产能合作机制,推动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项目实施。改革对外合作管理体制,深化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综合利用债权、股权、基金等方式,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为装备和产能“走出去”提供支持。

(二十九)总结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积极推进内销货物选择性征收 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将试验区有关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业开放、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适时向全国推广,将试验区部分海关监管制度、检验检疫制度创新措施向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广。稳步推进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逐步向其他地方扩展。

(三十)实施“一带一路”规划,启动实施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制定沿边重点地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完成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筹建工作。

(三十一)实施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加快口岸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推进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和“单一窗口”建设,建立信息全面交换和数据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逐步覆盖到全国。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探索口岸综合执法试点。

八、深化民生保障相关改革,健全保基本、兜底线的体制机制

把改善民生与增强经济动力、社会活力结合起来,围绕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公平、效率、供给等方面的问题,着力深化教育、医药卫生、文化、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更好兜住民生底线。

(三十二)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深化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改革和高等院校综合改革。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后续升学政策。出台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出台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若干意见。

(三十三)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开展省级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完善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推动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续政策。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出台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三十四)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定制作和出版分开实施办法。开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专项出版业务试点。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

(三十五)完善机关事业单位X-作人员工资制度,制定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的意见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制定地市以上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试点意见。制定关于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制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和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台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职业年金办法。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九、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

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顶层设计,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加快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

(三十六)出台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制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生态文明建设 目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土地、农业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启动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创建。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监测预警方法并开展试点。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在9个省份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加快推进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三十七)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制订或修改50项左右节能标准。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调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发布领跑者名单。修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三十八)扎实推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改革。编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研究提出“十三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思路。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办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试点。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三十九)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总结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经验,抓紧制定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化解金融债务、深山职工搬迁、富余职工安置等配套支持政策,研究制定五大林区改革实施方案。出台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十、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完善务实高效的改革推进机制。各项改革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参与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责任和目标,主动搞好沟通协调,发挥好参与部门的优势,充分调动和运用各方力量。对一些关系全局、综合性强的改革,建立跨部门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联合攻关,加强系统研究和整体设计。进一步发挥好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和协作互动,确保重点改革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狠抓已出台改革方案落地实施。要建立改革落实责任制,原则上改革方案的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改革落实第一责任人。对已出台的具有重大结构支撑作用的改革,要抓紧出台细化实施方案,着重抓好起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改革举措。加强对改革方案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测,对推进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预研预判,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问题。要强化督促评估,落实督办责任制和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和第三方评估机制作用,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确保政令畅通、政策落地,改有所进、改有所成。

充分发挥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充分考虑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异大的特点,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的试点探索。及时跟踪改革试点的进展,总结地方试点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完善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部际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出台规范开展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总结推广改革试验区试点经验。妥善处理试点突破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坚持局部试点,明确试点期限,确保风险可控。

加强重大改革问题研究和调研。对一些具有全局意义和重要影响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探讨,进一步明晰改革的方向、思路、路径、重要举措及相互关系,发挥理论研究对改革方案制定的支撑作用。制定改革方案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确保改革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做好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召开重点改革新闻发布会和媒体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改革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深化改革的社会共识。加强对改革舆情的监测,准确把握舆情动向,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不实报道及时澄清,有效引导舆论导向,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5〕7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6日

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编制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七)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宣传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六)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依法实施火灾扑救,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四)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六)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期限和消防技术标准,受理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消防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有关消防行政处罚;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

(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以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具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设施建设,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足额划拨。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建立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

工商、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民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根据季节性火灾发生规律特点,对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居民楼院进行巡查、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有条件的可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和有关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等单位、场所,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按照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完成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五条 对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情形和方式,由上级政府领导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分别对下一级政府领导和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或15天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指1次死亡3人及以上火灾事故);

(二)行政区域内当月火灾起数、直接财产损失、亡人数和伤人数单项环比上升超过3倍以上的;

(三)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任务要求的。

第十六条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的消防安全责任,参照州、市人民政府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87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

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5〕7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农田水利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鼓励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全省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水利建设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前提,以群众、企业和政府各得其益为动力,放宽市场准入,拓宽参与方式,保障业主权益,简化审批程序,通过先机制后工程、先服务后引导、先投入后受益、先节水后用水的途径,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努力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为加快全省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水利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三公”操作,增强引力。在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项目信息公开、参与规则公平、实施程序公正,切实增强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吸引力。

——权责一致,强化动力。同步推进水权、水利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培育规范水市场,真正实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积极性。

——两手发力,形成合力。分类推进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改革。坚持政府主导,进一步推进农田水利市场化运作,实现水资源向水资本的转化,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深化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市场主体投入、合作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社会力量捐赠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新机制。

二、参与主体和范围

(三)参与主体。支持农民群众、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各类企业等投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形成农田水利设施多元化投资新格局。(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四)参与范围。全面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新建且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纯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以政府投入建设为主,或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立项目收益或平衡补偿机制;对于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但能“保本微利”的新建准公益性项目,政府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等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新建经营性项目,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采取招商、股权投资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对于已建设施,通过拍卖、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和管理。(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参与方式、程序和责任

(五)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农田水利项目,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和有关信息,依法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投资经营主体。项目前期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政府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40%(含)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规划设计内容组织实施,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政府投资高于总投资40%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内容与投资划分,政府投资部分由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投资部分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明确参与主体责任。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确保水利设施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确保建设过程实现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建设如期完成;对参与现有水利设施运营和管理的,要确保工程的良性运行;凡投资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都必须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省水利厅会同省农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

(八)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收益保障机制。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与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不另设附加条件。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享有农业初始水权及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并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有关权益;建设、运营和管理小型水源工程的,可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征用或占用农田水利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在确保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农地优先向水利项目投资经营主体集中流转,用于农业经营开发。对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税收优惠,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地税局、国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发挥政府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财政补助机制。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按照投资渠道及投资分担比例继续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和投资合理回报等因素,综合确定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方式和额度。纯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准公益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的比例予以补助;经营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的比例予以补助。政府补助可直接按照规定比例补助投资方。社会资本参与已建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政府通过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或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进行补助。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节水奖励机制。(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明晰产权和收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经营管理主体享有工程的使用权和相应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根据投资比例进行股权配置和产权划分,政府投入比例不高于40%的,政府只占相应产权,不参与收益分配;政府投入比例在40%以上的,政府享有相应产权和收益权,但收益可适当让利社会投资主体。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一)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供水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形成。国有水库工程供水水价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终端用户水价在确保社会投资合理回报的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报物价部门备案。终端用水实行定额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省发改委同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二)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作用。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中长期贷款业务,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资本投资者贷款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允许投资建设形成的农田水利资产作为合法抵押担保物,探索以农田水利项目收益有关的权利作为担保财产的可行性。积极探索“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农田水利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直接融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增发、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负责落实)

(十三)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的初始水权,公平分配到包括社会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用水主体。培育和规范农田水利水权交易市场,将水权纳入农村产权交易范围。设立农业基本用水红线,建立健全水权转换交易机制,确保水资源在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各用水领域合理配置。(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四)实行用地精细化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中涉及非农业建设的用地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不涉及非农业建设、不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的按原地类管理。涉及临时用地的,应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工程结束后投资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五)保障水费顺利征收。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供水依法收取水费。完善水费征收制度,建立用水计量确认体系,配套建设供水计量设施,保证精准用水、精准收费。(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政府职责

(十六)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项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信息,保障投资主体及时获得充分信息,积极培育和发展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社会投资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发布年度失信企业名录。(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七)深化项目审核审批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审批事项。改进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八)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政府监管和企业保证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依法开展检查、验收和责任追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的发挥。完善第三方参与监督机制。(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九)落实应急预案。社会投资主体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农田水利设施可能带来的危害,各地、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可对社会投资主体经营管理的农田水利设施采取应急管制措施。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社会投资主体出现困难时,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健全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允许社会投资主体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退出。社会资本退出应依法做好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切实保障各方权益。(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一)加强绩效评价。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价体系,认真开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绩效评价,把绩效管理融入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全过程。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供水价格或补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加强管理、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是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政策性和示范效应,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要灵活运用各种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加大政策解读,推介先进经验,营造良好氛围。(省水利厅会同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5〕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障。为推进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实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突出为农服务宗旨。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农服务的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最大限度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进行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交易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内,立足各地实际,结合农村产权确权工作进展情况,在有交易需求及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坚持集约高效,综合利用资源。从节约投入和降低运行成本的角度出发,兼顾考虑交易主体办理业务的便捷性,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交易市场组建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依法自愿,维护交易主体权益。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从2015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省、州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产权市场信息集散、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和规范交易功能有效发挥,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成为有效服务“三农”的公共平台、激发农村市场活力的交易平台、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融资平台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平台。

二、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一)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位和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的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 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是企业法人,可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实行一体化运营。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

(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组织架构。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推动以县、市、区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逐步健全省、州市、县、乡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1.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好现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植根农村、贴近农户、熟悉农情的优势,做好县市区、乡镇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把县、市、区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带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形市场建设。

2.现阶段的市场建设原则上以县域为主,对确有需要及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覆盖州市区域范围的市场,统筹协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交易业务,对接更高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州市外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

3.探索全省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鉴证程序、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和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完善全省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5.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既要搞好交易场所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一条龙”服务平台。

(三)丰富入场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规范交易主体及交易程序。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乡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2.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各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6.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7.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五)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新型农村服务组织,各地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量、市场发育程度等实际,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加大政策扶持。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三)营造良好氛围。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林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奠定坚实基础。加大有关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真正成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7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加快我省高原特色木本油料产业建设,促进木本油料产业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和效益提升型转变,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把木本油料建成支撑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机遇,推动云南木本油料产业建设迈上新台阶

木本油料是我省的传统产业和特色优势林产业。当前,在食用植物油消费量持续增长、农村劳动力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加快木本油料发展已成为解决油料严重不足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山区综合开发,增加群众收入,确保粮油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推动我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依托资源优势,抢抓发展机遇,突出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提升基地集约化经营水平,强力推进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业综合效益,千方百计做大做强木本油料产业。

二、科学谋划,推动云南木本油料产业建设实现新跨越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4〕68号文件明确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立足资源优势,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特色;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推动,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坚持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坚持基地建设与提质增效相结合,扶持龙头企业,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坚持培育良种壮苗和推广优质丰产综合配套新技术,努力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坚持创新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整合项目扶持,提高建设水平;坚持绿色发展,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产品安全。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提高科技水平为支撑,以提质增效为重点,强化产品精深加工和品牌创建,努力提高云南木本油料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木本油料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木本油料产业基地,把我省木本油料产业打造成为综合产值超千亿元的大产业。

三、转型升级,推动云南木本油料产业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提高建设标准,推动规模化经营。各地要本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形成规模”的原则,在充分调查和掌握木本油料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的基础上,做好种植适宜区划,科学制定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社为纽带,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培育良种壮苗和推广优质丰产栽培技术,高标准建设木本油料基地,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鼓励有实力、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植大户和科技工作者与林农合资合作,联合建设木本油料基地。将木本油料基地建设与低效林改造、陡坡地治理、退耕还林工程及水利、交通、扶贫等项目结合起来,为木本油料基地建设拓展空间,整合项目投资,提高基地建设质量。

(二)开展提质增效,推进集约化经营。对长势、产量、质量达不到正常水平的木本油料基地,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综合运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开展提质增效。通过整形修剪、施肥抚育、品种改良、园地改平、树盘垄作、病虫害防治等提质增效技术措施,改善树势生长,提高产量与质量,要加强木本油料低产林抚育、更新和改造,全面提升核桃基地经营水平。鼓励开展木本油料林下种植、养殖,提高林地生产率。要选择基础设施良好、交通便利、实施主体明确、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地块,积极建设省级、国家级木本油料示范基地,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三)培育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化经营。制定完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一批规模大、产品新、竞争力强的木本油料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给予贷款贴息,对品牌建设贡献较大或获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龙头企业建立木本油料产品研发中心并承担有关科研项目的,在科研经费投入上给予倾斜支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制定木本油料产品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促进名牌产品创建。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实现综合利用,提高加工增值,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四)扶持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林农生产经营水平。按照“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林农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木本油料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物资供应、产品营销等服务,切实提高林农种植、采收、加工、销售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及抗风险能力。各地在支持发展木本油料产业项目时,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的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加强市场监管,健全产品流通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木本油料产品市场体系,科学规划,积极扶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木本油料产品交易市场,健全流通网络,建立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木本油料交易平台。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木本油料种苗、种植、采收、仓储、加工、销售等生产标准,制定木本油料干果、果仁、油料等产品标准,完善产品质量检测方法,规范包装标识管理,建立质量认证体系。加大原产地保护力度,强化市场准入和监管,确保产品绿色、安全、环保。着力培育名牌产品、地理保护产品,提升我省木本油料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促进木本油料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科技支撑,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技攻关,进一步扶持木本油料良种选育、丰产栽培和提质增效技术研究,整合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的科技力量,增加科技支撑专项经费投入,积极研究木本油料精深高端产品,拓宽木本油料利用途径,延伸产业链;积极研发适宜木本油料种植、采收和加工的机械设备,提高生产加工机械化水平。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开展良种良法栽培及实用技术培训,建立和完善分级技术培训制度。省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及部分重点县、市、区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负责所属县、市、区及重点乡镇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所属乡镇(街道)技术人员、林业辅导员、护林员及农户的培训,各乡镇(街道)林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林农的现场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林农经营管理水平。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创办科技型企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特色品牌;鼓励各类农林院校结合我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需要,开设有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造就大批专业技术人才,为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四、强化保障,推动云南木本油料产业建设再创新辉煌

(一)加大财政扶持。各地要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投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核桃、澳洲坚果、油茶、油橄榄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加强良种选育扩繁、示范基地建设、实用技术培训推广、新产品开发、科技支撑等工作。省级统筹天保工程、退耕还林、造林补贴、森林抚育及低效林改造等项目资金,加大木本油料基地建设、提质增效和良种繁育扶持力度,整合资金支持主产区水利灌溉、交通运输、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把森林植被恢复费重点用于木本油料产业建设,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木本油料产业的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木本油料产业周期性长、投入大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木本油料龙头企业积极争取林业贴息贷款,增强发展能力。各地森林保险要逐步覆盖木本油料产业,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木本油料专项保险业务,引导农户积极投保,建立完善木本油料生产灾害风险防范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推动木本油料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落实推动木本油料产业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省林业厅负责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规划实施、督促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省科技厅在良种选育扩繁、高端精深产品研发、科技支撑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木本油料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省扶贫办、民族宗教委、水利厅要结合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电网公司在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0日

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农村危房改造

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楚发〔2015〕9号

(2015年11月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发〔2015〕17号)精神,加快我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住房安全水平和抗震减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建、科学规划、连片推进、精准实施、突出特色”的原则,以抗震设防高烈度地区、地震活跃地区、连片贫困地区等为重点,加大整村推进力度,着力创新建设机制,以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新房新村、新景新貌、生态文化、宜居宜业”的新农村建设步伐,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和农村生活环境质量,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用5年时间,年均完成不低于3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到2019年力争完成17万户现有D级危房改造任务,2020年扫尾。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这一平台,进一步整合人力、资金、物资等各类资源,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让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得到保障,生活环境得到改善,拥有好环境,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过程中,各县市要积极推广农村钢结构抗震民居建设。

三、改造方式和标准

(一)改造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本着方便群众出行、就医、就学、就市,利于长远发展、促进生态恢复的原则,做到适迁则迁、宜留则留、坝区、山坝区和城郊结合部重点实施原址拆旧建新,以砖混结构和钢结构为主进行危房改造、山区、高海拔地区、交通困难和具有一定建房木材的区域重点实施易地搬迁,采取砖混、砖木、土木和钢结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均不得采用墙抬梁形式建造,否则,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助。

新建房屋原则上以政府引导、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代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可指导村委会或村组选择有资质、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对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在政府给予各项补助的基础上仍无力建房的,地方政府可与其他项目捆绑结合,统一建集中供养点,面积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左右,补助资金不再兑付给农户,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二)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要确保质量达标,并达到抗震设防的要求,实现人畜分离。不论是钢结构、砖混结构,还是砖木结构,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农房设计、建设要积极推广使用《楚雄州村镇特色民居规划暨建筑设计方案》和《楚雄州村镇特色民居建筑设计施工图集》,改造后的底层建筑面积(含钢结构抗震民居建设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依据人口规模,选择适合的户型,控制好改善性住房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和超标准建房现象。

四、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我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的对象,重点是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经住建部门鉴定为D级的危房户,并且是已经录入全国农村危房调查信息系统的农户,以及农村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农村困难户、地质灾害点搬迁户、工程移民。对违反有关政策和在城市规划区、文物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区及各种专项规划区建房的农户、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住房困难户等,不得列入补助对象。属于工程移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等项目资金已满足农户建房需要或超过我州补助标准的农户,不再列入补助的范围,但可以计入本辖区内的计划任务数。

(二)补助标准

1.上级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和省农村危房D级改造补助标准执行。

2.州级补助标准:农村危房D级改造采用钢结构、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土木结构),州级每户补助3000元,重点用于房屋外立面风貌和民族特色元素符号建设。

3.县市级补助标准:农村危房D级改造县市级按每户不低于3000元进行配套,其中钢结构房屋县级补助农户标准应适当提高。同时,按照每户3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农村危改工作经费。

4.其他补助资金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建房报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委会评议。村(居)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应及时组成工作组到现场逐户对申请农户的房屋现状及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鉴定意见。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在各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和农户所在村民小组公示7天。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和各村(居)委会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以农户自筹资金建设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帮扶为辅。按照“对象不变、渠道不乱、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要求,由县市整合农办、发改、住建、财政、民宗、国土、移民、农业、扶贫开发、旅游等部门涉农资金优先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

1.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政府补助部分:按照到户无偿直接补助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钢结构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采取各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整合等方式筹集(具体筹资方案由州财政局制定),各块项目资金整合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农户自筹部分:一是人工费投入。农户之间、亲朋之间要实行互帮互助,积极投工投劳,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成本。二是资金互助。各农户在最大限度投入自有资金的前提下,要主动向亲朋、村民筹借,有效降低资金筹集成本。三是贴息贷款。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要积极争取上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支持。省农村信用联社楚雄办争处、农行楚雄分行、农发行楚雄州分行要按照“风险可控、保本服务”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贷款,组织对有需求并具有偿还能力的农户给予每户2万元3年贴息期的优惠贷款扶持。对上述专项贷款利息实行部分由政府贴息补助、部分由贷款农户承担(年利率2%)的优惠政策,其中政府贴息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州三级构成;同时,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按政府贴息贷款规模的3%设立,风险补偿金由省、州、县市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筹集,并拨付各县市。具体贷款贴息有关实施细则由州财政局牵头,商州政府扶贫开发办、州住建局、楚雄银监分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楚雄办事处、农行楚雄分行、农发行楚雄州分行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县市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贷款的监管责任主体,要负责督促贷款农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当发生贷款损失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属地贷款金融机构按7:3比例分担。各县市在用好用足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信贷政策的同时,要加大贴息支持力度,积极与金融部门合作,多渠道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为建房农户提供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支持。

(二)资金管理

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次下达。属于易地搬迁建设的必须预留一定的补助资金,待拆除原有旧房后方可支付预留资金。补助资金要实行财政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给农户,严禁现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发改、住建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管理使用及补助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到云南视察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我州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有效途径,是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的具体体现。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成为顺民意、得民心的惠民工程、德政工程、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统筹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要抓住全省加大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的契机,一方面要按照资金筹集路径主动向国家和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确保项目补助资金筹集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要主动整合州级财政安排的涉农专项切块资金,减少一般性财政投入切块资金,确保州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各县市要按照州级的要求,充实领导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任务明确到部门、年度改造任务明确到乡镇和村,落实到具体农户,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二)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各县市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性质不变、渠道不乱、各司其职、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重点围绕交通沿线、新农村建设点、城增村减项目区等,积极整合新农村建设、“一争一议”财政奖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村容村貌整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农村能源、民族团结示范村、美丽乡村、国家试点易地扶贫搬迁、财政易地扶贫搬迁、安居工程、工程移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人畜饮水安全、以工代赈等涉农项目资金,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州级各部门要创造条件,支持配合各县市开展涉农项目资金的整合,并为项目整合提供方便,杜绝出现因部门原因而影响项目资金整合的问题发生。各县市要认真选择符合条件的村(组),积极开展城增村减试点示范项目工程建设,做到建新拆旧,盘活土地,节约用地。在有条件的地区,按整村推进原则,将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与农村土地整治相结合,引导农民在规划区内集中连片居住。广大农村群众既是农村危房改造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受益者,也是主力军。各县市、相关责任部门要深入各村(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教育广大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在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中自觉当主人、做主体、唱主角,互帮互助,主动投工投劳,形成人人支持、参与建设自己新家园的良好氛围。

(三)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各县市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新房新村、新景新貌、生态文化、宜居宜业”的新农村建设要求,依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村庄规划,进一步确定各类村庄布局、功能和规模,合理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活区域,完善村庄垃圾和给水、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做好村庄风貌管控和特色民居设计,加强对村庄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传统民居风格,体现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避免形成夹道建房、一味追求横平竖直,统一贴瓷砖、统一装卷帘门的村庄单一“军营”式建房模式。在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重点村落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处理好保护与建设改造的关系,使村落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引导农村居民到集镇和中心村居住,实现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产村整合发展。

(四)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质量。一是各县市要把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纳入项目管理,按照建设程序,指导好建房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建材选用供应等关键环节,对地方政府或村集体组织代建及直接实施的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管,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村庄和民居规划选址应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等。二是按照《楚雄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和《楚雄州村镇特色民居建筑设计施工图集》中的建筑方案提供给农户选择参考建房。三是对于建房户较多的村庄实施“统规自建”,村、组要组织建房村民成立联合建设委员会或联合建设小组,配合做好本村、组农户建房工程队的选择,要选择有施工经验,整体素质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最好是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四是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采购建房使用的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筑材料,进行建前、建中质量督促检查。五是不论是自建、代建还是统建项目,都要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督查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和新批准宅基地建房户“建新拆旧”,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集中建房的,要选派技术人员定点管理。

(五)规范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严格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同步规划设计、配套建设使用。对村镇农房集中建设的,各地区要负责配套完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公厕、硬化道路、绿化亮化、文化体育等公共基础服务设施。

(六)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建立督查落实机制,各县市每月要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报送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住建局)。同时,由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财政、移民、扶贫开发、督查部门和审计部门参与,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与定点的方式,共同对农村危房改造责任部门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建立综合考核评价机制,把农村危房改造纳入综合绩效考核的范围,严格按照各项考核指标,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本着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确定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委和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

(七)考核奖惩。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动态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以及州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财政局制定。对不按规定时限、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

(一)州级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

1.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州委、州人民政府推进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州级有关责任部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

2.州住建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做好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规划、项目资金争取和任务分配;做好对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同时,负责完成年均3亿元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资金的争取落实。

3.州财政局负责按照年度计划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措。同时,负责完成年均1亿元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并按照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4.州发改委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工作。

5.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开展土地调整和征用;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按整村推进原则,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相结合,引导农民在规划区内集中连片居住,将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对集中和分散安置用地,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组织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同时,负责完成年均不少于2100万元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资金的争取落实。

6.州移民局负责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安置规划和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解决好移民搬迁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同时,负责完成年均3700万元移民搬迁安置和脱贫解困项目资金的争取落实。

7.州政府扶贫开发办负责做好扶贫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同时,负责完成年均不少于940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和扶贫安居工程项目资金的争取落实。

8.州民宗委负责做好少数民族村寨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及资金整合工作。同时,负责完成年均不少于480万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资金的争取落实。

9.州民政和州残联负责低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的认定,同时,协助州住建局做好相关工作。

10.州审计局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

11.州委农办、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卫计委及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级争取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按照“整合资源、集中投入”的要求,把各类项目集中安排到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开展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环境治理等项目建设。

(二)县市职责和任务分解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实施效果负直接责任,同时承担着项目资金整合的首要责任。要在负责组织实施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统筹协调做好项目资金的整合。要建立“旬上报、月调度、季通报”的工作制度,并抽调专门人员驻村入户,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专人具体管理实施项目,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村(居)委会要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

附件:

1.楚雄州2015-2020年D级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表

2.加快推进全州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责任分工

(此件发至县处级)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建立扶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

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 扎实开展“转

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楚办字〔2015〕52号

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5〕3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扶贫攻坚挂片联县包村方案〉和〈省级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滇单位扶贫攻坚挂联县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15〕45号)精神,州委、州政府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州扶贫攻坚“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定点挂钩扶贫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组织全州各级机关、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到村到户精准扶贫,为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工作原则

组织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楚单位挂包县市、建档立卡贫困乡镇、贫困村,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坚决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州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帮扶责任,有效发挥作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新的贡献。

做好“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以下简称“挂包帮”)和“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转走访”)工作,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精准帮扶的原则、坚持精准扶贫、精准帮扶,挂包力量重点向片区县、贫困县倾斜,挂包点安排在全州25个建档立卡贫困乡镇、220个建档立卡贫困行政村,结对联系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全覆盖。二是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挂包帮”领导、单位力量相对平衡,又统筹兼顾,实现合理搭配。三是上下协调、相互对应的原则。为便于工作,有省级领导及省级部门挂包的地方,相对应安排州级相关领导、州级相关部门就近挂包,上下对应。四是广泛发动、全面参与的原则。州级副处级以上财务独立核算的州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中专学校、州属国有企业、中央和省驻楚单位、部队及党员干部,全部参与“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二、建立健全“挂包帮”定点挂钩扶贫工作长效机制

实行省、州、县市、乡镇四级干部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全州扶贫攻坚“挂包帮”定点挂钩扶贫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四级联动,组织全州干部职工挂2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8个贫困县(含重点县和片区县),包25个建档立卡贫困乡镇、220个建档立卡贫困行政村,帮扶8.6万户贫困户、25.8万贫困人口,确保每个贫困县都有领导挂包、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乡镇贫困行政村都有领导和部门单位挂包、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都有驻村扶贫工作队、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都有干部职工结对帮扶,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坚决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一)领导挂点。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州级领导分别挂联2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个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州级领导各挂联1个贫困县,在所挂联贫困县中挂包1个贫困乡镇、1个贫困村,结对帮扶5户贫困户;州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挂联县内,挂包1个贫困乡镇、1个贫困村,结对帮扶3户贫困户;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各挂联1个贫困乡镇、1个贫困村,结对帮扶3户贫困户。

(二)部门包村。结合领导挂联点,州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楚单位各挂包1个贫困乡镇、不少于1个贫困村。县市部门各挂包1个贫困村,确保对贫困村的挂包全覆盖。

(三)干部帮户。州、县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在本部门本单位所挂包的村内确定帮扶对象,采取“一帮一”“一帮几”“几帮一”或“支部帮”等形式结对帮扶,处级领导每人结对帮扶3户、科级领导每人结对帮扶2户、一般干部每人结对帮扶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确保对贫困户的帮扶全覆盖。

(四)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在贫困村整合包村部门、单位及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帮户干部和大学生村干部等力量,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派任村支部第一书记,做到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扶贫工作队、都有第一书记、每户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措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驻村人员选派力度,充实工作力量。驻村扶贫工作队由所在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开发部门和所在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

三、扎实开展“转走访”工作

在建立“挂包帮”长效机制基础上,全州统一组织开展“转走访”工作。

(一)参加“转走访”的干部。州、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州、县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楚单位领导干部职工,村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村支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干部等。

(二)“转走访”的对象。对25个建档立卡贫困乡镇、220个建档立卡贫困行政村和8.6万户贫困户、25.8万贫困人口,实现走访全覆盖。

(三)“转走访”的主要任务

1.进村入户开展调查。各级干部要深入挂钩点,走访贫困村贫困户,认真填写《云南省遍访贫困村访谈问卷》《云南省遍访贫困户访谈问卷》,做好走访记录,掌握贫困状况。问卷填写完毕后,报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政府扶贫开发办备案。

2.完善建档立卡资料。认真核对贫困村贫困户信息,全面摸清贫困村贫困户基本情况,准确掌握导致贫困的原因和实际需要,细化完善建档立卡资料和精准扶贫信息动态管理。

3.宣传扶贫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各级支农惠农和扶贫开发政策,引导贫困群众转变观念,摆脱意识贫困和思路贫困,克服“等靠要”思想,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4.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根据走访了解的情况,协同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贫困村、贫困户脱贫发展计划。同时,各包村部门、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到村到户帮扶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帮扶措施,推动帮扶项目落地。要跟踪了解挂包点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和贫困村贫困户发展变化情况,调整完善帮扶措施,研究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确保帮扶工作见实效。

5.收集村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广泛开展民情恳谈,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意见,记录民情日记,撰写民情报告,了解所包村发展状况,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

6.推动基层组织建设。指导贫困地区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加大扶贫开发与基层党建“双推进”力度,培养壮大党员致富带头人队伍,帮助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加大乡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把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

四、认真组织及时实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一)时间安排。从2015年开始全面组织开展“挂包帮”和“转走访”工作,2015年8月底前完成“挂包帮”组织到位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轮“转走访”任务,以后每年不少于1次回访,并形成制度。

(二)确定挂包点和联系户。州、县市分别建立“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州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州级领导、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楚单位的挂联县市;各挂钩单位要及时与挂联县市联系对接,共同协商确定挂包乡镇、挂包村,落实帮扶户;各县市要及时研究确定县市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乡镇干部挂包贫困村名单。以县市为组织实施主体,统筹省、州、县市和乡镇四级“挂包帮”单位、干部,统一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实现全覆盖。8个贫困县以外的建档立卡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由县市统筹安排挂包领导和挂包部门、单位及帮扶责任人。各县市、乡镇、村要主动与挂包的领导和部门、单位沟通联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全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须于2015年8月底前完成“挂包帮”组织到位工作。省、州、县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楚单位挂联县市、挂包乡镇和村、帮扶户名单由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将名单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州政府扶贫开发办。

(三)领导带头开展“转走访”。州级领导要带头深入挂包村,进村入户开展遍访。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要安排时间,深入挂包村入户走访,面对面了解情况。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5年8月启动“转走访”工作,2015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轮走访,并将走访工作情况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细化遍访操作办法。州政府扶贫开发办要根据省要求制定具体的遍访操作办法,明确遍访工作方式、流程、纪律,运用好遍访成果,完善扶贫数据库。

(五)强化工作考核。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总结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和干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对“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与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坚决防止走过场和流于形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又要亲自抓点示范。州委、州政府建立“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委农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本地区“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二)认真做好对接衔接。从此次调整直至2020年,州级单位挂联县市、挂包的建档立卡贫困乡镇、贫困行政村一律不再变动,所有州级层面需到县市、乡镇挂联的工作,都要以此为基础进行对接衔接,在此次明确的挂联县市进行,不再另外安排。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督促州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驻楚单位及时与此次明确的挂联县市联系衔接,所派人员及时到位,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同时,此次挂联县市有调整的州级部门单位,对在原挂联县市确定的于2015年实施的项目资金要继续落实,不能因为挂联县市的调整而停止。各相关县市要主动与调整出的原挂联单位对接,做好原确定实施项目的推进,并及时与新确定的挂联单位沟通交接,具体协商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三)认真做好结对帮扶工作。各定点帮扶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科室及专人负责定点扶贫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制定单位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班子每年研究工作不少于2次,主要领导深入联系点调研、指导工作一年不少于2次。各单位要安排工作人员长期驻村帮扶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切实帮助挂包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定点帮扶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结对帮扶工作。半年和年底要分别向州政府扶贫开发办报送扶贫工作总结。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督查指导。对“挂空名”不开展工作或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严肃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挂钩扶贫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五年一调整、五年一表彰,具体工作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扶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州委、州政府给予表彰。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在“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轻车简从,真心扶贫,不得增加基层和贫困户负担,自觉维护党委、政府和干部形象。

(六)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的重要意义、措施办法、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挖掘提炼和总结推广,树立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楚雄州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挂钩扶贫联系点的通知》(楚办字〔2012〕7号)及相关调整挂钩扶贫联系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楚雄州“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转作风走基层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省、州级领导扶贫攻坚挂片联县包村方案(表一);中央定点挂钩扶贫单位和滇西帮扶高校,省、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楚单位扶贫攻坚挂乡包村方案(表二)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

楚雄州“领导挂点、部门包村、干部帮户”“转作风走基层

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孙 赟 州委副书记

召集人:任锦云 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徐 昕 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

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

夭建国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 员:仲显海 州委办公室副主任

张竣珲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接待处处长

梁文林 州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州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兼)

段福君 州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州委外宣办、州政府新闻办主任

刘予敏 州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州台办主任

白 云 州委政研室常务副主任、州委农办主任

起云忠 州直机关工委书记

徐 东 州发改委主任

李 能 州教育局局长

普学芬 州科技局局长

周国兴 州民宗委主任

赵晓明 州财政局局长

杨雪斌 州国资委党委书记

黄云雁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文慧 州政府扶贫开发办主任

办公室主任:白 云(兼)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继云 州委政研室副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杨林本 州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李志岗 州委统战部副部长

善承卫 州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罗向阳 州教育局副局长

李学才 州政府扶贫开发办副主任

楚雄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文件的通知

楚政通〔2015〕47号

州直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高度重视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的具体表现;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落实“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执行好有关改革措施。

二、认真落实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云政发〔2015〕64号文件中提出的“强化预算编审管理、强化收入预算管理、强化支出预算管理、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和强化监督及责任追究”等重点工作逐一加以认真落实。同时就有关具体工作强调如下。

(一)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是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下达上级专项资金、州级项目支出,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州政府督查室要按月对执行进度慢和问题突出的部门实行通报、约谈。

(三)加大盘活资金力度。州财政要将各部门连续2年未使用完的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当年州级财力安排的项目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四)及时公开预算信息。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三、严肃纪律

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责任追究和严肃处理。同时各单位要将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15〕6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强化预算编审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清理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县级要加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整合力度,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可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安排的有关专项情况,将支持方向和扶持领域有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要加大政府采购透明度,认真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日前,省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州、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政府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强化收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出台区域政策、发展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税法规制度,不得越权制定税收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或通过“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款。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等方式处置非税收入款项。

第四章 强化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各部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可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考核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或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调减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下达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上级补助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上级补助的各项转移支付,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部门要逐年增加按因素法和竞争性方式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和项目数,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将专项资金分配权、项目确定权交给下级,省级侧重加强监管,从重项目资金分配向重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转变。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和奖金福利,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差旅费、会议费、资产配置、办公用房修缮改造等公务支出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要严格公务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公务审批和清单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所有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实拨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健全完善事前、事中有效控制和事后跟踪问效的监控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卡报账制度,对纳入强制结算目录中的各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严禁预算单位超限额提取现金和扩大现金结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和政策退出挂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强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推进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2年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基金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每项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并应用于重点支出和民生领域,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自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照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度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照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度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

第六章 强化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等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务管理;不得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不得通过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不得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进行列支;严禁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财政对外借款追偿及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等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出清收计划,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报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往来款定期清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往来款长期挂账问题。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予以列支;其他财政借垫款要抓紧收回,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要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核销。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和核准制度;对违规开立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开立实拨资金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批、报各,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0l6年底前逐步撤销。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并将债务收支全面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编制部门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对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决算账表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断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的自觉性。

第七章 强化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并对本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执行情况及举债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各单位应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将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应依法公开民生项目和财政重点支出项目资金的扶持政策、管理使用办法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依法推进重大事项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强化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权力制衡;要规范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工作程序,完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民主决策机制,实行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负责制。对地区、部门、单位或企业,经查实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有关资金,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重点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配置、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强化对查出问题的督促整改,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杜绝屡查屡犯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监察、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公告制度和违纪违法人员黑名单制度,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财经纪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级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规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的;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

(七)违规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将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执行财经纪律不严、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报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有关机关或主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滇中产业新区财政资金管理,参照州、市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楚政通〔2015〕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因人事变动和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周兴国到国家烟草专卖局挂职,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联系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代理州长杨斌:主持并领导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审计工作。

常务副州长赵克义:负责州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统计、安全生产、税务、烟草、金融等工作。协助杨斌同志负责监察、审计工作。

分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州能源局)、州财政局(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规划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州统计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州开发投资公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兼任州行政学校校长。协助杨斌同志分管州监察局、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常委会;联系国家统计局楚雄调查队、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监分局和驻楚金融机构及证券、保险机构;联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红塔集团楚雄卷烟厂、州国家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联系中央储备粮楚雄直属库。

副州长任锦云:负责农业、林业、水务、扶贫、供销、农业综合开发、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移民开发、招商引资以及国家农业园区规划建设等工作。

分管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乡镇企业局)、州林业局(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州水务局、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州招商合作局、州移民开发局、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州供销社、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葡萄产业开发办公室、州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工作。

联系州政协和州级民主党派;联系州气象局。

副州长马闻:负责政法、社会稳定、信访、人民武装和国防动员等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信访局、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州公安消防支队。

联系州委政法委、州委610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楚雄监狱;联系驻楚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副州长邓斯云:负责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食品药品安全、医改、档案、地震、地方志、妇女儿童等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防治艾滋病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州档案局、州地震局、州地方志办公室、州红十字会、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楚雄技师学院。

联系楚雄师范学院、州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楚雄州委。

副州长夭建国:负责民政、民族宗教、科技、文化体育、旅游、救灾、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政务服务、外事侨务、驻外机构、残联、彝文研究等工作。

分管州科学技术局(州知识产权局)、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民政局、州文化体育局、州旅发委、州新闻出版广电局(州版权局)、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州残疾人联合会、楚雄彝族文化研究院。

联系州科学技术协会、州委老干部局、州归国华侨联合会、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州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副州长张晓鸣: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铁路建设、商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通信等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州中小企业局、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商务局、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国企改革办公室。

联系州工商业联合会、州总工会、州邮政管理局、楚雄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楚雄公路管理总段、中石化楚雄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楚雄销售分公司、电信楚雄分公司、移动楚雄分公司、联通楚雄州分公司,其他中央、省属驻楚非烟工业企业。

秘书长李德胜: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分管州接待处。协助任锦云同志分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马闻同志分管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协助夭建国同志分管州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州人民政府驻昆明办事处。

联系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办公室、州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州国家保密局)。

州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协作配合,分工协作关系明确如下:赵克义—张晓鸣,任锦云—夭建国,马闻—邓斯云。

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分工范围联系工作。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

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办通〔2015〕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楚雄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楚雄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监管模式,健全监管网络,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实现环境监管科学规范、高效便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州、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有效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美丽彝州。

二、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晓鸣 副州长

副组长:吴海芬 州政府副秘书长

苏光祖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朱光荣 州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绍文 州环保局调研员

黄丕刚 州环保局副局长

杨红星 州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由苏光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州环保局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网络及责任主体

(一)网格划分

根据全州重点污染源分布情况、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主要河流、自然保护区及集中饮用水源地、工业企业分布情况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我州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总体任务和监管重点,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州级和县市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网格划分全覆盖,分级管理抓落实,责任追究到个人。全州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2个主体网格和10个单元网格。

各县市根据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分布情况、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主要河流、自然保护区及集中饮用水源地、工业企业分布情况的环境保护目标,结合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总体任务和监管重点,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重点单元网格,可将重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单独划分监管网格,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单元网格的监管力度。

县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州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主体

各级网格化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强化环境监管,共同完成承担的各项执法监管任务。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级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承担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级和下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环境监察机构的分管领导为本级网格化管理的责任领导,全面统筹本级网格化管理工作。

2.环境监察机构职责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实施工作,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监管责任。州级环境监察机构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环境监察人员职责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明确总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3级责任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领导为本级网格化管理总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统筹安排本级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级网格化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本级和下级网格化管理责任主体开展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分管领导为本级网格化管理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在本级网格化管理总负责人领导下,指导、检查、督促网格内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并组织查处。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人员为本级网格化管理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按照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按频次完成现场环境监察任务,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落实网格化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阶段

各县市要统一认识,为实行网格化监管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县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细化网格,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县市将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检查完善阶段

州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各县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县市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体系。

(三)总结提升阶段

各县市总结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州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州人民政府。州环保局于12月10日前对全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进一步健全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奖惩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州级领导小组对州、县市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向全州通报。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要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构建党政齐抓共管局面,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强化监管执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检查及日常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做到不失管、不姑息、不包庇,做到有行动、有记录、有报告。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对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察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岗位轮换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能力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重点解决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不足等问题。要加强县市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要加强执法能力保障,加快移动执法平台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六)强化部门联动

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 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环保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七)强化公众参与

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环境监管工作信息要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主体有变更的地区,要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分级诊疗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楚政办通〔2015〕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楚雄州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有效使用、政府投入最大效用,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自愿选择相结合原则。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差别支付,同级医疗机构自愿选择。

(二)系统设计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原则。统筹有关政策的制定、落实,先行试点、分步实施。

(三)分级诊疗与专病专治相结合原则。

(四)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促进病人合理分流,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逐步形成“首诊在社区、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2015年底,试点县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县域内住院患者平均比例达到75%以上;到2016年底,10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县域内住院患者平均比例达到85%以上;到2017年,建立比较科学完善的分级诊疗目录,县域内住院患者比例达到90%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确定分级诊疗范围

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在国家和省的分级诊疗目录出台前,我州的疾病诊疗范围如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范围: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门诊诊治。

2.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范围:

重点是无并发症、并发症非手术治疗的8类96种疾病及其他根据其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能够诊疗的疾病。

3.二级医院诊疗范围:主要接诊除前述无并发症、并发症非手术治疗的8类96种疾病以外,且不需要转往三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与其技术水平、设施设备条件相适应的疾病。

4.三级医疗机构的诊疗范围:主要接诊临床各种危急重症、二级医院不能诊治转入的病人,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病例。

(二)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基层首诊是指当参保(参合)人员住院就医时,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地域所在地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医。双向转诊包括从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和从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1.基层首诊、逐级转诊。普通病人原则上必须在基层首诊,卲:参保(参合)人员住院就医时,必须首先到当地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诊,诊治无效或不能处置时就近就地转院到二级定点医院,二级定点医院诊治无效或是不能处置时就近就地转院到州内三级定点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诊治无效或是不能处置时才能根据情况转院到非我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时必须出具医保、新农合的转诊转院证明,并作为即时结报的必备手续,医保病人需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开通医保卡。州内同级医疗机构患者首诊和转诊时可自主选择。

2.向下转诊程序。对于常见病、多发病、各种急慢性病缓解期、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以及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或临终关怀的患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情况转往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3.特殊情况的住院程序。州内突发急危重症患者,按照“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备。医生开具的急、危、重症等有关医疗文书作为费用结报必备材料,否则有关费用不予支付。

州外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按照“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按照医保、新农合的有关规定通过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向参保地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开通医保卡。备案信息和医生开具的急、危、重等有关医疗文书作为费用结算报销的必备材料。新农合、医保纳入重大疾病报销限价管理的疾病不需要基层首诊,但要按照医保和新农合的有关要求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三)发挥医保、新农合政策的引导作用

1.建立差别支付机制。加大医保、新农合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新农合省、州、县、乡各级住院起付线差距不少于200元,报销比例差距不低于10%,拉开各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

2.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通过协商谈判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建立“总额控制,超支分担”的机制。基金支出计划分配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新农合的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基层门诊资金不低于15%,县域内住院资金占比要逐年有所增长。积极推行疾病分组付费方式(DRGs)。

3.建立差别支付制度。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向基层倾斜。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按照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和信息登记备案的患者,医保、新农合按照政策减免或报销。未按照要求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新农合在方案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2015年、2016年、2017年 分别降低10、15、20个百分点报销。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的不再计算下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四)明确医疗机构对分级诊疗的主体责任

1.实行首诊和转诊责任制。各级医疗机构要确定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合理的转诊流程和有关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要承担统筹区域内患者住院的首诊治疗及转诊,各级医疗机构要书面告知分级诊疗政策。

2.建立上下联动的预约诊疗。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预约转诊机制,基层医疗机构转诊患者优先获得转入医院的床位及服务。逐步将上级医院的门诊诊疗纳入基层首诊后预约,努力提升预约挂号量占全部挂号总量的比例。

3.建立分级诊疗考评体系。制定分级诊疗考核方案,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参与考核评审。将上下转诊率、参保参合患者县域内就医比例、基金使用占比、药占比、门诊及住院接诊人次数、远程会诊等指标及不合理转院、不合理住院、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等内容纳入考核评审。考核评审结果直接与新农合、医保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挂钩,发现有违规行为的,除扣除或追回违规费用外,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健全转诊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定期统计汇总转诊病人情况,每季度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形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报医保、新农合等部门。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流向,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登记汇总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6月)。州、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医疗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宣传发动、教育培训、组织建设、流程制定等工作。

(二)试点阶段(2015年7月)。选择牟定县、大姚县、永仁县、禄丰县4个县按方案流程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县市积极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

(三)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分级诊疗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州全面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诊疗工作在州医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分级诊疗工作的领导责任,统筹推进行政区域内分级诊疗工作的实施。各试点县要认真调研、充分预测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结合本县实际,合理确定首诊医疗机构,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与州卫计委沟通研究解决。

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农合政策和分级诊疗的衔接,严格执行转诊转院政策,制定差异化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制定分级诊疗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分级诊疗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州县市医改办要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发改部门要做好各级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项目的立项要向基层倾斜,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调整制定差异化的医疗服务价格。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配政策,缩小各级医疗机构间医务人员的收入差距,确保基层医务人员的合理收入,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的积极性。

人社部门要做好医保政策和分级诊疗的衔接,严格执行转诊转院政策,制定差异化的起付线、报销比例。为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供人才支持,在基层人员招聘、绩效分配、职务晋升等方面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基层人员的积极性。

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围绕分级诊疗的目标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深入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到家喻户晓。宣传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分级诊疗宣传工作作为推动工作的前提,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精心策划,确保家喻户晓。要加强教育培训,让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首诊在社区、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就医秩序的宣传教育,扩大社会知晓率,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引导群众逐步树立科学的就医理念。要充分运用舆情监测平台,建立转诊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州内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分级诊疗工作的政策和推进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工作实效。由州医改办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改责任目标书进行考核,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确保分级诊疗制度落到实处。建立分级诊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对重视不够、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见效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附件: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诊疗目录

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诊疗目录

一、呼吸系统:鼻炎、鼻息肉(非手术治疗)、慢性咽喉炎、慢性扁桃体炎(非手术治疗)、支气管炎(有基础疾病、并发症、老人和婴幼儿除外)、阻塞性肺气肿(有基础疾病、并发症、急性发作除外)、体温38.5℃以下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无并发症或并发症)和体温38.5℃以下流行性感冒,无并发症的麻疹、风疹。

二、循环系统:诊断明确的原发性高血压(无急性并发症)、冠心病(稳定性心绞痛非手术治疗)、静脉曲张(非手术治疗)、先天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和二尖瓣关闭不全(心功能Ⅰ、Ⅱ级非手术治疗)。

三、消化系统:一般口腔感染、牙周炎、齿科和轻微牙周感染、一般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无并发症、非手术治疗)、诊断明确的慢性肠炎、急性胃肠炎、慢性胆囊炎(非手术治疗)、胆囊结石(非手术治疗)、胆囊息肉(非手术治疗),非传染病医院收治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人,疝(非手术治疗)。

四、泌尿生殖系统:膀胱炎、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非手术治疗)、慢性附件炎、前庭大腺炎(非手术治疗)、附睾炎、睾丸炎、精索静脉曲张(非手术治疗)、阴道炎、宫颈炎(非手术治疗)、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非手术治疗)、子宫脱垂(非手术治疗)、泌尿系结石[(输尿管结石除外)非手术治疗除外]。

五、内分泌代谢疾病:糖尿病(无并发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碘缺乏相关性甲状腺疾患和有关情况、痛风(无并发症)。

六、神经、精神疾病:脑血管病康复治疗(康复期)、脑动脉硬化、面神经麻痹(恢复期)、周围神经损伤(恢复期)、偏头痛、三叉神经痛(保守治疗)、视神经损伤(萎缩)、脑积水(非手术治疗)、脑萎缩、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非精神病专科医院不得收治精神科疾病。

七、骨骼肌肉系统:一般性腰痛、骨质增生、颈椎病(非手术治疗)、肩周炎、各种关节炎(非急性发作期)、腰肌劳损、肥大性脊柱炎、颈腰椎间盘疾病(非手术治疗)、脊椎关节强硬(非手术治疗)、骨病和软骨病(非手术治疗)、关节病(非手术治疗)、关节脱位、骨折外固定(小夹板)、手指足趾感染(非手术治疗)、陈旧性骨折(非手术治疗)。

八、其他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稳定期(重症支持治疗和化疗除外)、各种良性肿瘤(非手术治疗)、脂肪瘤;皮肤擦伤、软组织挫伤、各种急性扭伤;一般性皮炎、皮肤疖肿、皮肤脓肿、痈、过敏性皮炎、神经性皮炎、荨麻疹、牛皮癞、皮肌炎(急性期、并发症除外),浅二度烧伤(烫伤)、带状疱疹(重症除外)、皮下囊肿、皮肤良性肿瘤、癣癜风、各类湿疹、颈(腹股沟)淋巴结炎、脂肪垫、各类性传播疾病、各种体癞;中耳炎。

九、依据其诊疗能力能够诊治的疾病。

人 事 任 免

赵克义 任楚雄州行政学校校长、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杨照辉 免去楚雄州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职务;

段志红 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挂职)职务;

施卫华 免去楚雄州统计局副局长(挂职)职务;

杨 珺 免去楚雄州招商合作局副局长职务。

楚干字〔2015〕108号、124号、125号

张孟培 任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正处级);

李绍宝 任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正处级),免去楚雄农业学校校长职务;

席家永 任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正处级),免去楚雄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州职业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兼)职务;

周 刚 任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正处级),免去楚雄州职业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杨建明 任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正处级),免去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职务;

闵 珏 免去楚雄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兼)职务;

李万翔 免去楚雄高级技工学校副校长、楚雄技师学院副院长(兼)职务;

鲁延森 免去昆明理工大学楚雄应用技术学院副院长、楚雄州工业学校副校长职务;

张绍喜 免去昆明理工大学楚雄应用技术学院副院长、楚雄州工业学校副校长职务;

徐俊梅 免去楚雄州工业学校副校长职务;

段联嵩 免去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职务;

张 翔 免去楚雄农业学校副校长、州职业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 静 免去楚雄农业学校副校长职务;

朱 斌 免去楚雄州体育运动学校副校长职务;

周志海 免去楚雄州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龙光明 免去楚雄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段光洪 任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贺 祥 免去楚雄州监察局第四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刘 伟 任楚雄州监察局第四监察分局局长(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谭学超 免去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董应宽 免去楚雄州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肖荣祥 免去楚雄州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丁似莲 免去楚雄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陈文芳 免去楚雄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职务;

李如宗 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州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徐 鹏 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绍文 免去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

宋志峰 免去楚雄州地震局副局长职务;

毛德培 任楚雄州地震局副局长。

楚干字〔2015〕80号、97号

赵晓明 免去楚雄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任(兼),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兼)职务;

李玉林 免去楚雄州招商合作局局长职务;

杨本雷 免去楚雄州中医院院长,云南省彝医医院院长、云南省彝族医药研究所所长(兼)职务;

邱卫东 免去楚雄州民族艺术剧院院长职务。

楚政通〔2015〕49号

楚雄州2015年9月至10月

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