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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820001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8-01 08:51:44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税务部门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快推进云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对规范楚雄州11非税收入管理,创新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一)规范11项非税收入管理,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大局需要。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的部署,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一方面,税务部门有“税费一体化”征收模式、征管方式、征管效能较高,便于将原本分散的非税收入进行统一征管,规范征管11项非税收入,一方面原主管部门可以因此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其他行政事务从而提高行政效能。《办法》的正式印发,就是深入落实了楚雄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进一步规范划转11项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的产物,体现了“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

(二)规范11项非税收入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本办法的出台有效管理非税收入,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规范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逐步实现部门职责清晰、征收管理规范、法律责任明确,才能从更高层次和更宽范围推进依法行政。

(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征管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体制框架的重要基础。《办法》的出台是先试先行、深化和积极探索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经验的结果,健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机制,使此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部门责任、征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使国家和省、州对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落实,切实加大各县市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征收管理力度。为楚雄州税务部门全面接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开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四)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需要。划转11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依法合理规范的征收,实现了“减轻缴纳义务人多部门缴款负担,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11项非税收入的范围。为解决各部门对11项划转收入管理不明确问题,《办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的规定,明确了11项非税收入的种类,并对各类收入的具体含义在正文中作了详细释义。《办法》所称的11项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11项非税收入划转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明确了执收主体和主管部门。《办法》明确11项非税收入的执收主体为税务部门,财政、税务、国土、住建(人防)、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广电、人行等七家部门主管部门。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的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人防办;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的主管部门为广电部门;土地复垦费收入的主管部门国为土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的主管部门为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

(三)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到第十一条详细列举出涉及的各级各部门的职责问题,进一步厘清了部门职责,明确了管理职责和征收职责。

(四)明确了征收管理对象。楚雄州辖区范围内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并对11项非税收入征收对象进行列举,明确阐述了11项非税收入各项征收品目的概念及对象,并与其他非税收入进行区分,其他非税收入按照传统方式征收、难以采用信息化手段征收的项目;无固定征收对象的罚没性项目;收入零星、分散,且即交即办的向自然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车辆通行费等项目,暂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管理。

(五)明确了征管流程。《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对11项非税收入的征收流程的各环节进行明确,使之如税收征管模式加以规范和完善。一是明确征收缴费标准。规定:11项非税收入的缴费标准的确定,由资源、资产使用、占有的主要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征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即关于缴费标准的确定问题,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对核定结果负责。税务部门按主管部门确定的缴费标准依法进行征收,对征收行为负责。二是明确了征缴流程。《办法》正文对登记、申报、缴费、入库、对账、退库等各环节逐一细致的规定。并配制11项非税收入的专用申报表、退费申请表,确保整个征缴流程司职明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

1.登记环节。《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征收登记。以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11项非税收入征收机关。缴费人首次缴费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登记。”切合了税务机关“税费一体化”管理的原则,缴费人首次申报缴费的征收机关是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极大的方便缴费人一并办理税费申报。缴费前,需先办理登记,该登记业务只需要办理一次,此后申报缴费只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到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即可。

2.申报时限和级次。由于11项非税收入缴费时限、入库级次各有不同,故《办法》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8项非税收入,按次申报。”这里的按次,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按月申报。”这里的按月,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于次月8日前申报缴纳。

(3)“其他利息收入按季申报。”这里的按季,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一至三季度于季度终了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四季度于12月23日前缴纳。

(4)“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年申报。”这里的按年,是自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于年度末12月15日内申报缴纳。

3.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要求,《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对11项非税收入征收开票加以明确: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财政部门确定的入库级次缴入同级国库。”根据目前州(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入相应级次国库。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入相应级次国库。

(3)“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各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收入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入相应级次国库。

(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中央40%,省60%缴入同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该项入库级次,按费款收入40%入中央级国库,60%缴入省级国库。

(5)“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省100%缴入同级国库。”该项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6)土地复垦费缴入县(区)级国库。该项入库级次,缴入土地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库。

4.退费环节。《办法》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受理退费申请业务,具体的退费审批需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因人为故意错征、技术性操作不当错征、财政部门核准的退费,《办法》对11项非税收入的退费流程作了严格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费。

其中,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需要按《办法》规定进行办理,在税务部门受理后,报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办理:

(1)申请人填写本办法《退费申请表》(附件3)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按照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退费申请提出意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2项退费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分别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其余9项11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分别转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送的退费申请材料后,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11项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91号)的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六)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为充分体现各部门相应行政职权,发挥各部门职责,协同使11项非税收入征管步入日趋规范、法治化。《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逐条对监督检查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和强化了各部门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需要履行的相互监督的职责,既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确保了《办法》的透明度和执行力。《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作出严格限制和规定,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和强化了关于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征收管理工作保驾护航。

(七)关于办法的解释和时间效力。《办法》确定了其解释权由税务部门协同主管部门共同行使,凡对各项条款内容有异议的,由州税务局会同州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解释。《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内有效。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