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级各参保单位、州本级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质量和效率,做好医保基金的预算、决算,同时做好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清算工作,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楚雄州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特殊疾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原则上在当年内申请报销,无特殊原因次年3月31日后申请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二、决定修改的文件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