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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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10 13:09:46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县市民宗局:

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监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公安、民族宗教部门办理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相关工作,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二、有关规定和程序

州、县(市)民族宗教部门在审查、审核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申请时,必须严格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程序必须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和《楚雄州民宗委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简版)程序进行申报办理,州民宗委设立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不受理未经各县(市)民宗局初审报送和其他组织、个人(当事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材料。

三、层层严格把关

州、县(市)民宗局在受理、审查、审批公民要求办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时,必须严格按照《楚雄州民宗委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简版)程序进行认真的审查。县(市)民宗局初审符合要求后上报州民宗委政务服务窗口,州民宗委政务服务窗口坐班人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出具《公民变更民族成份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受理通知书》。

县(市)民宗局上报州民宗委的申请材料必须附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及父母离(结)婚证等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本人),对符合受理的申请材料,必须经办人审查签字后及时送州民宗委政务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和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和审定,再签章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反馈给县(市)民宗局。

州、县(市)民宗部门在审查、审核和办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过程中,在《楚雄州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核意见表》中必须分别有经办人、单位主要领导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完善备案工作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州、县(市)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完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定期备案制度,建立本级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永久性档案备查。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档案内容主要为:《楚雄州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核意见表》以及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自2017年起,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情况将纳入州级年度民族宗教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在办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工作中,因经办人、审核人没有严格把关造成失职、渎职而违规确认或者更改公民民族成份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将对相关县(市)民宗局进行扣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经办人员法律责任。

附:1.《楚雄州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核意见表》

2.《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简版)》

3.《公民变更民族成份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受理通知书》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楚雄州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人: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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