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级各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楚单位:
近年来,全州各行各业积极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培养树立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楚雄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将评审命名第二批“楚雄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体系进行推荐。
二、示范单位命名类型
本次评选命名的示范单位类型为:楚雄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县(市)、示范乡(镇)、示范社区(村)、示范学校、示范企业、示范机关、示范军营、示范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报送要求
各级各部门请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楚雄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纸质原件、电子版及开展创建工作情况图片(每个单位附3张数码图片,单张图片规格在3mb以上)报送楚雄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楚雄州民族宗教委)。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平礼
电话:0878-3116160 0878-3121433(传真)
邮箱:cxzmwsfb@126.com
附件:1.楚雄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略)
2.《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略)
楚雄州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