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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2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6 11:2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楚政通【2012】29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2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2012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2012年度招商引资目标

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州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在新形势下我州招商引资实现可持续跨越发展,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照《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报表制度》,在楚雄州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总体框架下,结合2012年招商引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是科学、公正、规范考核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核定被考核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兑现奖惩的政策依据。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时限

第四条 2012年招商引资考核对象:

1、州级领导:楚雄州副厅(州)级及以上的在职领导(含享受和保留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在职领导);

2、州级部门;

3、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

第五条 州县两级内资考核时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年度外资考核时限以省商务厅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六条 在楚雄州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州招商委考核评价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州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州纪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审计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七条 州考核办设在州招商局,负责全州招商引资项目的网络申报、初审、核实、统计、项目痕迹管理。负责招商引资的日常化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坚持项目全过程动态考核、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各被考核单位、个人应按要求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月报、季报、年报表的报送;对当年引进实施的重大招商项目须报送签约协议、相关证照、进展情况等书面报告和其它要求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 根据需要,由州考核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重大招商项目或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意见。

第十条 年终考核由州考核办配合州委、州政府集中考核组统一考核。

第四章 考核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对州级领导的考核内容:州级领导负责全州招商引资的指导、协调及重大招商项目的推进,并适时带领相关部门组成州级招商团外出开展专题招商。主要考核完成州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州外到位资金,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 对州级部门的考核内容:

1、实际完成州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州外到位资金,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2、组织和参与各种招商引资活动情况。

3、积极协调项目落地的各项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情况。

4、做好本部门招商项目的规划、论证、包装和报送工作。

5、做好项目洽谈、签约、开工和竣工等相关信息报送及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县市区的考核内容:

1、实际完成州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州外到位资金,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2、目标任务中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3、做好项目落地的各项服务工作,跟踪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投资进展情况。

4、做好本地区招商项目的规划、论证、包装和报送工作。

5、做好项目洽谈、签约、开工和竣工等相关信息报送及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外资考核范围:

1、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下同)在楚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实际投资。

2、在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

3、经省商务厅认定可列入统计和考核的其他到位资金。

第十五条 内资项目的考核遵循“有利于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有利于促进当地就业”的基本原则,内资考核范围严格按《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1、楚雄州外自然人或企业在楚独资注册、与楚雄各类企事业单位合资并成为股东后投资的项目可纳入考核,在楚购置设备、经营设施、土地、工业厂房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投入可纳入考核。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社会合作项目也包括在内。

2、政府主导的BT、BOT类项目。

3、金融、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只计公司注册资本金。

4、单个项目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6、向中央、省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和财政性资金不在本办法内。

第五章 项目认定的依据和分成

第十六条 外资项目的考核,由州商务局提供《外资输机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七条 对注册资本金项目的认定,以投资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实地办公环境照片等作为认定依据,并根据需要继续提供上一级母公司的相关资料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州级领导及州级部门引进项目的认定:项目认定按照谁引进谁举证的原则,由州级领导、州级部门(以下简称“引进方”)按程序申报认定。

1、项目申报备案:引进方与意向投资商在项目洽谈过程中,须在第一时间内将项目内容及投资商名称向州考核办申报备案。

2、项目推进情况:项目签约前,引进方须按月向州考核办报送项目的洽谈推进情况,签约实施后须报送项目到位资金月报(引进方与落地方上报数据必须一致)。

3、项目认定:由引进方引进的项目,在投资商与项目落地县市区(以下简称“落地方”)签定正式协议的同时,引进方与投资商须签订《xxx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服务协议》、与落地方签定《xxx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开展相关服务协调工作。

4、到位资金认定:引进方除提供以上2个服务协议外,还必须提供项目合同、相关部门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到位资金相关票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正式发票、统计报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有效材料作为依据,在考核规定的时间内向州考核办申报。

第十九条 对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由县市区提供项目合同、相关部门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到位资金相关票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正式发票、统计报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有效材料作为依据,在考核规定的时间内向州考核办申报。

第二十条 州级领导、州级部门申报考核并与县市区分割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认定条件:

1、引进方与投资方、引进方与落地方分别签订《xxx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和《xxx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服务协议》。

2、引进方必须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的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如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程序申报备案和开展工作,州考核办对年终一次性要求认定考核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方与落地方内外资项目分割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不得自行调整分成比例:

1、落地方考核认定数=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资金额×60%。

2、引进方考核认定数=项目当年实际投入资金额×50%。

第二十二条 续建项目原则上维持原有分成比例,不得擅自改变。如因特殊情况变更分成关系的,引进方和落地方须共同提出申请,由州考核办根据实际情况裁定。

第六章 项目到位资金核算

第二十三条 外资项目由州考核办以省商务厅《外资输机证明》为依据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工业招商,各县市区内资任务数中工业占比实行差异化考核:

1、楚雄开发区、永仁县工业占比不得低于其内资任务数的70%。

2、大姚县、楚雄市、牟定县、武定县、元谋县工业占比不得低于其内资任务数的60%。

3、禄丰县、双柏县、南华县、姚安县工业占比不得低于其内资任务数的50%。

上述县市非工业类项目超出部分可纳入考核但不计发超额奖。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内资任务数中省外到位资金占比实行差异化考核,具体以州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数为准。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对各责任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精神奖励分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二种类型。

第二十七条 对州级领导的奖励:奖金总额为基数奖与超额奖之和。

1、基数奖:对完成州政府下达年度引资目标任务达100%

及以上的个人,奖励1万元;

2、超额奖: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达100%及以上的个人,奖励1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州级部门的奖励奖金总额为基数奖与超额奖之和。

1基数奖对完成州政府下达年度引资目标任务达100%及以上的部门,奖励3万元;

2、超额奖:对超额完成指标任务达50%及以上的部门,奖励3万元;

3、奖金分配原则:各州级部门兑现给主要领导的奖金为本部门招商引资所得奖金总额的20%。

第二十九条 对县市区的奖励:奖金总额为基数奖、超额奖之和。

1、基数奖

对完成州政府下达年州外到位资金目标任务数在:

50亿元及以上的县市区奖励50万元;

2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县市区奖励40万元;

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

2、超额奖:每超额完成州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10%,奖励5万元。

3、州外到位资金、省外到位资金、国(境)外到位资金、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四项如有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只给予基数奖。

4、奖金分配原则:各县市及楚雄开发区兑现给党政主要领导的奖金为各县市区招商引资总奖金的10%;兑现给各县市及楚雄开发区招商局的奖金比例不得低于各县市区招商引资总奖金的25%。

第三十条 对完成州政府下达引进国(境)外资金任务的县市区,将实际到位资金额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纳入县市区全年引进州外到位资金总额内考核计奖。

第三十一条 对州招商委及其办公室、州招商局的考核奖励:完成州委、州政府下达的当年招商引资州外到位资金任务,按照当年实际完成州外到位资金的十万分之四对州招商委、州招商委办公室、州招商局进行奖励。其中:州招商委各成员单位奖金总额占35%,招商委办公室占35%,州招商局占30%。

第三十二条 州考核办根据任务完成、信息报送、招商项目开发包装情况、招商引资推介活动、项目签约、项目质量、引资金额等情况,按照州级领导、州级部门、县市区三个类别综合评定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奖励。对被评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的干部,组织部在干部任用和选拔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章 惩 罚

第三十三条 对州级领导、州级部门主要领导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在州政府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之日起一个月内, 各正厅(州)级领导、副厅(州)级领导、州级部门主要领导应分别按4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向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交纳风险抵押金。在第二年年初考核后,对完成州政府下达全年目标任务达100%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风险抵押金予以退回本人;对未完成州政府下达全年目标任务100%的单位和个人,风险抵押金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州级各部门领导、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人为招商引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州政府下达全年目标任务100%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公务员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州委办、州政府办进行内部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州财政据实在年初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在此之前出台的相关考核奖励政策全部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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