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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经济等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26 10:35: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楚办字〔2011〕28号

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办、局,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级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楚雄州县市及楚雄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试行办法》、《楚雄州州级部门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楚雄州县市及楚雄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惩试行办法》、《楚雄州州级部门服务企业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楚雄州县市及楚雄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引资兴州”战略,切实落实州委、州政府“招商引资是第一要事”的要求,强化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在严格执行《楚雄州各县市及楚雄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奖惩对象

全州10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楚雄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第二条 考核奖惩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本办法主要考核四个方面的情况,即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完成情况、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完成情况、新引进项目情况和招商引资项目开发情况。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既要不断增长引资数量,又要提高引资质量,着力在提高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上下功夫;既要实现当年投资增长,又要加强项目储备工作,实现招商引资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奖惩结合原则。根据本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档次予以相应的奖励,不合格的予以处罚。

第三条 考核办法

主要考核四方面内容,最终得分为以下四项得分之和。

(一)到位资金完成情况(基本分40分)

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引进州外到位资金的基本目标是比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增长30%。

目标考核分:完成任务得40分,多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为8分),少增长1个百分点扣2分(最高扣分为扣完为止)。

(二)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完成情况(基本分30分)

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完成工业项目州外到位资金的基本目标是比上年度工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增长30%。

目标考核分:完成任务得30分,多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为6分),少增长1个百分点扣2分(最高扣分为扣完为止)。

(三)新引进项目情况(基本分20分)

主要考核新签约项目个数和新签约项目完成的到位资金占全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比例。

1.新签约项目情况(基本分10分)

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新签约项目的基本目标是10个。多完成不加分,少完成1个扣1分。

2.新签约项目到位资金情况(基本分10分)

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新签约项目完成到位资金的基本目标是占当年州外到位资金的10%。多完成不加分,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

(四)项目开发情况(基本分10分)

1.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新进入州级重点招商项目库(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招商项目基本目标是5个,完成任务得5分,超额不加分,少1个扣1分。

2.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安排给县市(开发区)招商局的项目前期论证、包装工作经费要求达10万元,已足额安排的得5分,安排不足的扣2分,不安排的不得分。

第四条 奖惩办法

本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本办法分三个档次进行奖惩:得分100分以上为优秀,个人应得奖金各为该县市(开发区)招商引资总奖金的10%,并在全州进行通报表扬;得分80—100分(含80分和100分)为合格,个人应得奖金各为该县市(开发区)招商引资总奖金的6%;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取消个人奖金和当年评优资格,并在全州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 说明

(一)本办法的考核由州招商委考核评价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与对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考核同时进行。

(二)本办法中涉及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的确认按照有关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进行;新签约项目是指当年签定正式合同项目,意向性或框架协议项目、已引进的企业进行技改扩建或分期建设等项目不在此列。

(三)本办法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楚雄州州级部门招商引资责任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引资兴州”战略,切实落实州委、州政府“招商引资是第一要事”的要求,强化州级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发挥州级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特制订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州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州级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项目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1.经州级部门牵头并提供相应服务,在楚雄州境内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州外非财政投资项目;

2.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农产品深加工及农业产业化、生物制药、装备制造、文化旅游、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金融、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BT项目;

3.非房地产、重要或稀缺资源开采项目和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三、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条 对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部门的考核奖惩

(一)考核内容:州级相关部门完成州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

(二)到位资金认定标准。州级部门牵头引进的单个项目到位资金,按该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50%予以确认。州级部门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成功引进项目的,在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0%纳入所在部门的招商业绩予以认定,但只计第一年(从项目开工之月起到当年年底,续建项目不计入)。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州级部门不得向下属独立拨款或经费核算单位分解下达招商任务。

(三)考核奖惩办法。按考核确认的当年到位资金数,对照州政府年初下达的引资目标任务,根据各引资责任部门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比例,按下列办法给予奖惩。

1.奖励。

(1)完成当年引资任务80%及以上,100%以下的责任部门,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完成当年引资任务100%及以上,110%以下的责任部门,奖励人民币2万元;

(3)超额比例在10%及以上至30%以内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4)超额比例在30%及以上至50%以内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5)超额比例在50%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7万元。

各单位所得奖金原则上奖励40%给单位主要负责人。

2.惩罚。对完成引资任务80%以下的责任部门均由州政府在全州通报。此外,分两类情况予以不同处罚。

(1)完成率达到60%及以上但不到80%的,对单位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2)完成率低于60%的,对单位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对没有下达引资任务部门的考核奖励。对没有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但主动承担招商引资工作,且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州级相关部门,根据引进项目投资协议中确定的投资规模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1.项目投资者在楚雄州注册公司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2.项目正式开工实施;3.项目不属于以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社会人员名义引进的项目的。

奖励标准: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对承担州政府确定的当年10大重点招商项目的州级部门和单位的奖惩。除按照州政府当年下达10大重点招商项目时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考核奖励外,完成的到位资金纳入各部门责任目标统计,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奖惩。

第七条 对州级外资服务管理部门按全州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的2%(人民币)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州招商委及其办公室、州招商局的考核奖惩。按如下办法进行:

(一)完成州委、州政府下达的当年招商引资州外到位资金任务,按照当年实际完成州外到位资金的十万分之五对州招商委、州招商委办公室、州招商局进行奖励。其中:州招商委各成员单位奖金总额占30%,招商委办公室占35%,州招商局占35%。

(二)如当年全州州外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40%及以上,追加当年奖金总额10万元;如当年全州州外到位资金比上年增幅低于20%,扣减当年奖金总额10万元。

四、组织考核

第九条 组织机构。本办法的考核在州招商委统一领导下,由州招商委考核评价工作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于次年第一季度统一组织实施。日常考核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考核步骤

(一)项目申报

1.项目情况预报:从项目洽谈到签约直至开工并有资金到位前,由项目牵头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市或楚雄经济开发区上报项目相关情况。

2.到位资金月报(项目有资金到位后上报的月报表)。

(二)项目初审。州招商委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申报项目情况和到位资金进行初审。

(三)项目认定。考核评价工作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州招商委办公室初审后的待考核项目进行逐一实地考核认定。

(四)奖惩。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考核认定结果,按相应考核办法规定提出奖惩意见,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相应奖惩。

第十一条 各引资部门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项目引资牵头部门在引进项目投资过程中,及时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服务协议;

(二)项目投资商与项目建设地县市或楚雄经济开发区签订的用地及相关服务协议;

(三)项目投资商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跟踪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合同(协议)、营业执照、两税登记证及到位资金有效凭证;

(四)每月到位资金报表(牵头州级部门与项目落地县市区上报数据必须一致);

(五)项目落地县市区提供的项目相关材料;

(六)项目考核组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州级部门引进外资项目,以省商务厅、省招商局认定的外资到位数字为准;考核确认时按相应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参照州外国内经济社会合作项目进行考核确认。

第十三条 追溯考核。对已经考核认定的项目,发现有虚报、谎报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属下达责任目标单位的,按查实资金的两倍于当年考核认定数中扣减,若责任单位主动申报核销的,按核销资金于当年考核认定数中扣减,追缴已发奖金,并在全州通报;不属下达责任目标单位的,按原发奖金额的3倍对单位或部门给予处罚,并在全州通报。

五、附则

第十四条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州财政纳入年度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到州财政局。

第十六条 本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任用、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楚雄州州级部门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楚政通〔2009〕94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楚雄州县市及楚雄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切实强化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发展工业经济的责任,在继续实施对各县市工业经济有关考核奖惩办法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奖惩对象

全州10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楚雄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二、考核奖惩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本办法只考核五个方面的情况,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工业投资完成情况、企业成长壮大情况、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完成情况、节能减排完成情况。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既要完成当年的增长任务,又要为今后几年的发展打下基础;既要实现工业发展目标,又要完成节能减排任务,重视并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工作。

(三)分类考核原则。针对不同发展基础和条件,对各项考核指标在年初与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签订责任目标时采取分类下达。

(四)有奖有罚原则。根据本办法考核的结果,优秀和合格的给予奖励,基本合格的不奖不惩,不合格的予以处罚。

三、考核方法

主要考核五个指标,根据“十二五”时期工业经济的增长要求下达基本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采用基本分、目标考核分、附加分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

(一)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基本分30分)

围绕州政府下达的当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目标考核分:完成责任目标得30分,多完成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为6分),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分为扣完为止)。

(二)工业投资完成情况(基本分30分)

围绕州政府下达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目标(以上年完成数为基数,考核同比增幅)和新上马项目完成投资情况进行考核。

1.增幅加减分。同比增幅比考核目标多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为6分),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分为扣完为止)。

2.新上马项目加减分。新上马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占当年全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以上,低于10%的,少1个百分点扣2分,高于10%的多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为6分)。

得分=基本分+增幅加减分+新上马项目加减分。

(三)工业企业成长情况(基本分10分)

鼓励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1.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户数增减情况计算得分(按照同一口径统计)。

得分=基本分×当年规模以上企业户数/上年规模以上企业户数。

2.区别不同发展基础和上一定规模企业成长情况加附加分。

第一类:楚雄市、禄丰县、楚雄经济开发区

当年新增1户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加4分,新增1户产值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加2分,新增1户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加1分;如有减少,比照加分标准扣分。

第二类:大姚县、武定县、南华县

当年新增1户产值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加4分,新增1户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加2分,新增1户产值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1分;如有减少,比照加分标准扣分。

第三类:永仁县、双柏县、姚安县、牟定县、元谋县

当年新增1户产值上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加4分,新增1户产值上8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加2分,新增1户产值上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加1分;如有减少,比照加分标准扣分。

(四)工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基本分25分)

围绕州政府下达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以上年为基数,考核同比增幅)。

目标考核分:完成责任目标得25分,增幅比责任目标多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5分),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五)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分5分)

按照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签订的节能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完成任务得5分,未完成任务得0分。

最终考核得分为以上五项得分之和。

四、奖惩兑现

(一)得分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楚雄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为优秀,应得奖金分别按该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实得工业经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园区、节能减排四项目标责任奖之和的10%进行分配。

(二)得分85分—100分(含85分)为合格,应得奖金分别按该县市、楚雄经济开发区当年实得工业经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园区、节能减排四项目标责任奖之和的6%进行分配。
(三)得分70分—85分(含7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奖不惩。

(四)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进行全州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启动问责程序。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可以是政府直接投资、政府通过融资平台投资或其他来源的投资,鼓励采用BT、BOT、TOT等多种模式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本办法中考核工业企业成长情况,计算附加分时不重复计算(如:在计算上5亿元以上的企业时,应当减去上10亿元以上的企业个数,其他依此类推)。

(三)新上马项目是指当年开工并形成一定实物量的项目。

(四)本办法的考核工作与年终工业经济考核工作同时进行,因节能减排统计工作与工业经济其他统计工作时间不同步,待节能减排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考核组根据计分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执行,奖金由州财政单独列支。

(五)本办法由州工信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楚雄州州级部门服务企业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引资兴州”战略,切实落实州委、州政府“招商引资是第一要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考核奖惩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楚雄州招商委考核评价工作组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州级履行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管理和部分公共服务部门:州招商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安监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教育局、州文体局、州公安局、州交警支队、州消防支队、楚雄供电局、州统计局、州工商联、州外侨办、州台办、人行楚雄州支行(州外管局)、建行楚雄州分行、工行楚雄州分行、农行楚雄州分行、省农信社楚雄办事处。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对服务对象的行政许可情况;
对服务对象的行政执法情况;
对服务对象的检查收费情况;
对服务对象的权益维护情况;
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法。实行年度百分制考核,其中:组织量化考核占40分,企业年终评议考核占60分。

(一)组织量化考核。由州招商委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日常掌握的考核对象服务企业情况和组织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年评分按两次考核分值平均计算。

(二)年终评议考核。由州招商委考核评价工作组邀请部分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座谈,并发放考核评议表进行无记名评分。

(三)评定等次。考评得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及以上至95分为合格;95分及以上为优秀。

第六条 考核评分量化标准。

(一)组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满分40分)

1.未成立服务企业工作领导机构的扣2分,有机构但未履行职责扣5分;

2.未建立相关服务制度的扣2分,有服务制度但未落实的扣5分;

3.未进行社会公开承诺事项的扣2分,有承诺但未落实的,扣5分;

4.接到投诉,经查实属服务部门责任的,一次扣5分;

5.不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二)年终企业评议考核量化评分标准(满分60分)

1.服务态度10分。接待当事人没有执行首问负责制的,一次扣2分;服务态度恶劣的,一次扣3分。

2.服务质量20分。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收费的,一次扣2分;未认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次扣3分。

3.服务时效15分。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手续完备而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一次扣4分;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手续不完备而未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的,一次扣2分。

4.监督管理15分。对挂牌保护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事先未报告同级监察部门的,一次扣3分;对挂牌保护企业或企业主立案调查,事先未报告同级政法委的,一次扣3分;向企业摊派或报销费用的,一次扣5分。

第七条 考核奖惩。

(一)综合考核为优秀的,计发服务质量奖2万元。

(二)综合考核为合格的,计发服务质量奖0.5万元。

(三)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如为州招商委成员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招商引资奖金。

(四)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一经查实即评定为不合格,问题特别严重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五)考核所需资金,由州财政纳入年度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预算。

(六)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主要领导考核任用、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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