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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发布日期:2021-01-13 09:30:27 来源: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 点击:[]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

楚雄彝族自治州统计局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

2020年12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月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州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 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国家、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部署,楚雄州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时下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楚政通〔2017〕88号),在全州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以及普查对象积极参与,现已完成了楚雄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州普查对象数量4424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68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519个,生活源117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4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1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州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4172.08吨,氨氮1608.14吨,总氮5560.90吨,总磷549.25吨,动植物油1173.22吨,石油类3.59吨,挥发酚3千克,氰化物5.74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32.84千克。

2017年,全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237.3吨,氮氧化物18818.12吨,颗粒物22622.47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9946.84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680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五位的县市:楚雄市669个,禄丰县532个,南华县366个,双柏县252个,牟定县237个,上述 五个县市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6.72%。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三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32个,金属制品业339个,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314个,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4.22%。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712套,设计处理能力29.89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6541.21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97.44吨,氨氮26.85吨,总氮74.64吨,总磷10.84吨,石油类3.59吨,挥发酚3千克,氰化物5.74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9.44千克。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493.01吨,食品制造业96.13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89.43吨。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8.03%。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2.2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6.69吨,医药制造业2.59吨。上述 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80.19%。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9.32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3.8吨,医药制造业7.54吨。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1.27%。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7.01吨,医药制造业1.22吨,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5吨。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86.53%。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2.7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5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0.24吨。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2.76%。

挥发酚排放量最大的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千克,排放量几乎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7千克,医药制造业0.04千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0.001千克。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8.02千克,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9千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0.07千克。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9.35%。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57套,脱硝设施4套,除尘设施531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8336.04吨,氮氧化物5898.13吨,颗粒物18515.45吨,挥发性有机物1555.49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49.98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971.06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266.65吨。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7.83%。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22.90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864.61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51.3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26%。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非金属矿采选业7559.47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4683.37吨,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190.87吨。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72.5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561.9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04.0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49.51吨。上述三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5.28%。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538.82万吨,综合利用量401.4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5.69万吨),处置量106.37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23.4万吨),本年贮存量70.08万吨,倾倒丢弃量0.7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6.10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4.16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2.45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县市10个,水产养殖业的县市10个,畜禽养殖业的县市10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519个。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978.1吨,氨氮 315.23吨,总氮3202.47吨,总磷348.35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35.65吨,总氮2033.36吨,总磷166.37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108.35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 92.65万吨,秸秆利用量63.67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6076.49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809.66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523.23吨,氨氮162.53吨,总氮1118.46吨,总磷182.48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874.99吨,氨氮34.32吨,总氮284.71吨,总磷51.73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4.87吨,氨氮17.06吨,总氮50.65吨,总磷-0.5015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170个。其中:行政村936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26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4个、加油站204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0808.53吨,氨氮1176.58吨,总氮2177.49吨,总磷188.81吨,动植物油1173.22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950.68吨,氨氮899.09吨,总氮1541.77吨,总磷122.5吨,动植物油272.14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857.85吨,氨氮277.49吨,总氮635.72吨,总磷66.31吨,动植物油901.08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900.99吨,氮氧化物684.11吨,颗粒物3781.02吨,挥发性有机物4872.31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5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8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1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88.01吨,氨氮89.47吨,总氮106.3吨,总磷1.25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23.41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29千克,氮氧化物1432.8千克,颗粒物 137.4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11个,处理污水5939.07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4个,处理污水20.455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5959.53万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2185.36吨,氨氮 1514.91吨,总氮1903.06吨,总磷149.89吨,动植物油100.19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6101吨,处置量6097.78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30.84万吨,其中:填埋27.76万吨,焚烧3.08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个,其中: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650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620吨。其中,处置医疗废物1620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65.31万辆,农业机械柴油发动机总动力 120.20万千瓦。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234.45吨,颗粒物325.86吨,挥发性有机物3519.04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8112.71吨,颗粒物 94.98吨,挥发性有机物3047.13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121.74吨,颗粒物230.88吨,挥发性有机物471.91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981.20吨,颗粒物96.64吨,挥发性有机物200.42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140.54吨,颗粒物134.24吨,挥发性有机物271.49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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