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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云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事项的通告(第 4 号)

发布日期:2020-01-29 15:27:51 来源:楚雄州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 作者: 点击:[]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决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采取以下措施,全面应对疫情:

1.坚决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 条措施》(以下简称 20 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 20 条措施的学习和宣传,确保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 20 条的宣传,要做到人人知晓,人人遵守。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不举行人员集聚的各类会议活动,已经计划和拟定举行的会议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特殊情况必须召开的,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研判,严格控制参会人数。鼓励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

3.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网上办公,如有特殊情况提前预约办理。

4.加强对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管理,实施封闭式管理,做好体温检测和定时消杀工作。

5.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州各类企业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前复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附件: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 条措施

特此通告

                                            楚雄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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