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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和《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州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

4)霍乱在全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各县市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局备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在我州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由《楚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等预案另行规定。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地方和军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州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成立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州政府秘书长、州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组成的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州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州安监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爱卫会、州红十字会、州外事侨务办、州商务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交通局、州旅游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电信公司、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楚部队、武警楚雄支队等组成。

指挥部各组成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工作;组织采取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调查。

州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州卫生局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负责或参与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侦查。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州财政局保证必要的处突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的购置与经费储备,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州政府办公室协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安排本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与新闻媒体采访,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州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安监局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职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州监察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应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州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州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州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依授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周边国家通报情况;协调在楚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协助州政府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

州台办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港澳台同胞的相关应急处理。

州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协助州发展和改革委组织应急物资供应。

州教育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在必要情况下,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州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制订相应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协作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州交通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组织或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州旅游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人员的疫情监测和健康教育;在预警情况下,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性消毒和监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州农业局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

州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州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件地区和救援经过地区的气象资料;对可能引起灾害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及时报告并提出预警建议;为事件强度和播散风险预警级别的修正提供准确气象信息。

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的通讯保障工作。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的生产。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昆明铁路局广通车务段、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协助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依法在火车站设置临时留验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及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楚部队负责驻楚部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楚雄支队组织指挥驻楚武警部队卫生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州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县市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楚雄州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卫生局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5.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做好疾病和健康监测。

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监测工作。

2.5.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协助州卫生局组织实施全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县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3.3.1  首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人)及通讯方式等。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发生经过、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的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及病例间相互关系,病例发生和死亡的时间、地点分布及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3.3.3.2  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展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3.3.3  结案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24小时内上报。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示意图(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市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州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州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政府报经州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进行实事求是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州卫生局组织对全州或重点县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州、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州、县市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各县市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合格的标本,分送县市、州、省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及县以下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县市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县市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应急处理的区域协作

1) 以州级疾控、医疗救治体系为核心,辐射全州,按行政区域形成四个应急支援区域协作圈,以县市间政府协议形成固定的,相互支援、联动的应急处理中心协作。

全州应急处理区域协作圈建立规范见附件1

2)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按照事件地区最近县级应急力量→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力量→州级应急力量→中心协作圈州市级应急力量→省级应急力量→国家级应急力量的顺序逐级动员,调配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中心协作圈内中心城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在动员州级应急力量之前,优先向本协作圈内的事件地区就近提供现场、专业性和指导性救援。

4.4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组织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队伍,开展人员救治和疫情处置工作,同时组织专家评估组对事件的分级进行评定,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包括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旅行建议)、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州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州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应急处理

5.1  指导原则

现场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实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的原则。

5.2  现场处理的指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根据事件级别的不同,实行分级管理。Ⅳ级现场处理由县级处突指挥机构负责;Ⅲ级现场处理由州级处突指挥机构负责;Ⅰ、Ⅱ级现场处理由省级处突指挥机构负责。

5.3  现场处理组织

接到较大事件的确认报告后,州卫生局根据现场服务需求的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州级或中心协作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专家指导组或应急队伍,携带必要的药品、物资、设备等赶赴现场或主要救治场所。首批应急队伍从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到抵达现场不超过24小时。

5.3.1  在现场指挥所下,可设立现场调查组(包括事件评估组)、临床救治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

5.3.1.1  现场调查组(事件评估组):负责调查、核实和判断事件类型和危害;采集标本,划定防控区域;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和可能伤害对象的追踪;组织对病例的访视、应急监测、现场消毒,消除现场危险因素等;完成现场调查报告。

5.3.1.2  临床救治医疗组:负责在现场建立临时医疗点,分类甄别、全力救治受害者,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安排受害者转运,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和留验措施;做好医疗点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严防交叉感染和污染。

5.3.1.3  检验组:负责现场病原分离和保存;负责可疑化学物质的现场快速分析,以及人体及外环境危害因素应急检测等,为事件初步确认提供实验室依据。

5.3.1.4  卫生监督组:负责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提供现场处理的相关卫生监督保障;依法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

5.3.1.5  心理指导工作组:负责向事件影响人群和应急人员提供群体或个体心理指导。

5.3.1.6  信息组: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每日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追踪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面的各类报道,为现场处置提供信息。

5.3.1.7  宣传组:组织事件现场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对外宣传报道。

5.3.1.8  后勤组和安全保卫组: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处理物资的供应;提供应急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保障;负责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现场封锁等。

5.3.2  现场指挥所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和应急队伍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5.3.3  现场处理结束后,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州应急办存档。

5.3.4  事件地区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现场指挥所开展工作;公安机关应协助完成疫区封锁。

5.4  现场处置

5.4.1  现场防控工作按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因分析→制定具体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具体落实防控措施的基本程序进行。

5.4.2  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